临沂物业收费新规元旦起施行 收费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每两年发布或调整一次

鲁南商报 2018-12-28 15:29 大字

本报12月27日讯 (记者 徐文敏)近日,临沂市出台《临沂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

据了解,临沂市现行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是市物价局与市房产局2011年12月29日根据山东省物价局与省住建厅出台的《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而制定的《临沂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7年。

新的《实施办法》共六章四十六条,分为总则、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其他服务收费、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和附则,从管理体制、分等定价、适用范围、价格纠纷调处机制、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具体明确了可操作性的规定。

根据新的《实施办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收费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等情况每2年公布或调整一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鼓励、支持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通过公平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实施办法》还明确,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6个月以上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房屋空置协议,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收费标准的60%收取。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其他非住宅类物业交付后空置6个月以上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此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计费方式与起始时间、收费标准与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并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新的《实施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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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费实行政府指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

小区公共区域停车前2小时免费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问题一直是市民关注的焦点。本次出台的《实施办法》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租赁建设单位的车位、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收费问题也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实施办法》,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机动车停放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及其他承租人租赁建设单位的车位,应交纳车位租赁费。普通住宅的车位租赁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其他物业管理区域的车位租赁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此外,长期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或长期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按月收取停车服务费或车位场地使用费;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可按小时收取,但停放未超过2小时的应免费,超过2小时的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 记者 徐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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