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1200余万元 临沂市政协原副主席李作良获刑14年半

大众日报 2018-12-19 10:02 大字

□记者肖会通讯员王希玉报道

本报聊城讯12月12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临沂市政协原副主席李作良受贿、挪用公款、贪污案,判处李作良有期徒刑14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40万元。

经查,2006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作良在担任临沂市建设局局长、市住建委主任、市政协原副主席兼任市东风东关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协调推进小组组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财物共计折合1202万元。

2011年12月22日,被告人李作良利用担任临沂市住建委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决定并安排将市住建委管理的国家参股企业临沂天燃气工程有限公司的3000万元公款,借给其特定关系人实际控制的公司使用,用于归还借款和企业经营,后退还该公司3000万元。2007年5月至2011年6月,被告人李作良利用担任市建设局局长、市住建委主任职务上的便利,安排市建设局下属的两个单位,以高于市场的价格租赁其子名下的房产作为办公场所,非法占有两单位用公款支付的高于市场价格的租金27.41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作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从事营利活动,并谋取个人利益,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挪用公款情节严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贪污数额巨大。被告人李作良有索贿情节,依法对其受贿罪部分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作良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案发后,被告人李作良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全部追缴、退交到案,具有认罪、悔罪表现,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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