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追责可评估了 临沂市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

沂蒙晚报 2018-09-05 14:02 大字

本报9月4日讯 (记者庄成 通讯员周志龙) 近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通知,在全市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规定市、县区政府在事故批复结案后一年内,组成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对事故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

据了解,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法律法规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坚持问责与整改并重,充分发挥事故查处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促进作用的重要举措。

本次印发的《临沂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试行)》共有十七条,对评估的原则、方法、内容、程序等进行了明确,适用于临沂市市级及县区政府组织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评估工作按照“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组织。根据政府授权,评估组由市、县区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牵头,成员由安监部门、公安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成,并邀请监委、检察院派员参加。必要时评估组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具有与事故发生单位类别相关联的专业技能机构)或熟悉相关业务的专家参与开展评估工作。《办法》规定,评估组对未落实整改措施或处理意见的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移交有关部门依法采取行政措施,并在评估报告中载明。评估组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责令被评估单位立即消除;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停产停业;事故隐患消除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经营。评估组应当自组成后60日内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政府批准可以延长至120日。评估报告经政府同意后,由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开,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据介绍,该制度的实施,将有效建立起生产安全事故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执行情况跟踪督办制度,确保事故责任追究和防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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