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昨开庭七名被告人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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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27日终于开庭。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上午9时公开审理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
当天庭审全程对外公开,徐玉玉家属参加此次庭审旁听。此外,参加旁听的还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记者,临沂中院还专门邀请了部分在临沂的高校学生旁听此次庭审。
事发近一年,徐玉玉的父亲徐连彬仍未走出丧女之痛的阴影,他表示必须给玉玉还个公道,重判这些诈骗分子。
案件关注高考录取新生徐玉玉被骗走9900元后死亡
2016年8月19日,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高考录取新生徐玉玉被犯罪嫌疑人以发放助学金的名义,实施电信诈骗骗走9900元。案发后,徐玉玉与父亲到公安机关报案,回家途中心脏骤停,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原因分析报告认为,徐玉玉应系被诈骗后出现忧伤、焦虑、情绪压抑等不良精神和心理因素的情况下发生心源性休克,行心肺复苏后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案发后,公安部立即组织山东、福建等地公安机关开展侦查。经查明,此案为犯罪嫌疑人陈文辉、郑金锋、陈福地、熊超、郑贤聪、黄进春等人所为。公安部随即发出A级通缉令通缉上述嫌疑人,至2016年8月29日,该案嫌疑人全部落网。
批准逮捕7名犯罪嫌疑人以发助学金为名诈骗
2016年9月30日,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对徐玉玉被电信诈骗致死案的犯罪嫌疑人陈文辉等7人,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陈文辉非法获取公民信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以发放助学金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郑贤聪、黄进春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以发放助学金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涉嫌诈骗罪;郑金锋、熊超、陈福地明知他人从事诈骗活动,仍为其提供银行卡、提取赃款,均涉嫌诈骗罪;杜天禹非法出卖公民个人信息,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今年4月17日,该案经审查终结,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今年4月20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该案。
作案手段网购10万余条信息骗取钱款56万余元
经审查,2016年7月初,犯罪嫌疑人陈文辉租住房屋,购买手机、手机卡、无线网卡等工具,从犯罪嫌疑人杜天禹手中购买五万余条山东省2016年高考考生信息,雇用郑贤聪、黄进春冒充教育局工作人员以发放助学金名义对高考录取学生实施电话诈骗。其间,郑金锋又与陈文辉商议,由郑金锋负责提取诈骗所得赃款。在得到“得逞后抽成10%好处费”的约定后,郑金锋联系陈福地,由陈福地向郑金锋提供多张用于实施诈骗的银行卡。
8月19日16时许,郑贤聪拨打徐玉玉电话,骗取其银行存款9900元。得手后,陈文辉随即让郑金锋在福建省泉州市取款,郑金锋随后又指挥熊超将9900元提取。
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陈文辉7人交叉结伙,通过网络购买学生信息和公民购房信息,分别在海南省海口市、江西省新余市等地,冒充教育局、财政局、房产局工作人员,以发放贫困学生助学金、购房补贴为名,以高考学生为主要诈骗对象,拨打电话,骗取他人钱款56万余元,通话次数共计2.3万余次,并造成山东省临沂市高考录取新生徐玉玉死亡。2016年6月至8月,陈文辉通过腾讯QQ、支付宝等工具从杜天禹(另案处理)处购买非法获取的山东省高考学生信息10万余条,并使用上述信息实施电信诈骗活动。
律师说法主犯量刑或不低于7年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第一被告人是陈文辉,其余的被告人分别是郑金峰、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和陈福地6人。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谭长志说,这7人涉嫌的罪名不同,第一被告人涉嫌两种罪名,一个是涉嫌诈骗罪,一个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余6个被告涉嫌诈骗罪。
毫达(四川)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律师孙顺发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虽然“徐玉玉案”的涉案金额才9900元,但它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恶劣,且受害人后来死亡,所以量刑可能会比较重。
至于是否会判死刑,孙律师认为,6名犯罪嫌疑人在实施诈骗行为和1名犯罪嫌疑人出卖公民个人信息前,主观上是想实施诈骗获得不当利益,并不能推断实施诈骗后,会导致徐玉玉死亡,所以没有剥夺徐玉玉生命的主观故意。从这点来说,法院可能不会判处死刑。
他同时表示,依据该案造成的巨大恶劣影响,我个人推测,法院在对主犯判处时,量刑应该不会低于7年,甚至可能达8年。
■评论
徐玉玉案换来的司法进步令人唏嘘
徐玉玉是可悲的,一个好学上进的花季少女就这样冤死在电信诈骗中,一个本来已经看到希望的庄户人家从此破碎不堪。
徐玉玉的冤死被媒体揭露后,立即引发全国群情激愤,山东有关部门遂作出反应,侦破工作最终由公安部直接挂牌督办。到此,经多地公安部门联手侦办,陈文辉等七名犯罪嫌疑人才被陆续抓捕到案。
从陈文辉等去年9月30逮捕,到昨天首次开庭审理七名犯罪嫌疑人,对徐玉玉父母和全社会,这样的等待无疑是漫长的。然而,既然此案因“影响极坏”而通了“天”,从侦查到公诉,过程中间的怠慢因素应该可以排除。相反,此案的漫长等待期,恰恰说明电信诈骗案件取证过程尤其是犯罪证据之固定,比传统诈骗案更为困难和复杂。
去年高考录取季,徐玉玉案并非孤案,但数徐玉玉案造成的社会公愤最为重大。然而,按现有《刑法》,要对徐案的犯罪嫌疑人施行严厉打击,司法机关却面临无从回避之尴尬。直白点讲,打击电信诈骗的《刑法》第266条太粗糙、太软弱,而对电信诈骗引发被诈骗人意外死亡,更难用《刑法》第266条进行“对号入座”。
电信诈骗愈演愈烈,广大民众防不胜防,社会危害成几何级数般放大,成因固然十分复杂。但从法制建设角度讲,整个司法对电信诈骗等新型诈骗犯罪反应迟钝有直接关系。从法治建设角度讲,则与行政执法机构和行业主管机构各自为政的行政欠作为甚至不作为难脱干系。而后者欠作为与不作为,又致使司法对电信犯罪的反应更加迟钝。电信诈骗犯罪开始作孽并非一年两年,之所以越来越猖狂无忌,与法制和法治在此领域一度进入“逆螺旋”有关。
徐玉玉案引发的社会公愤,以及高层的震怒与批示,终使有关方面紧急行动了起来。作为行动的一项重大成果,最高检、最高法联手公安部,赶在去年底前,颁行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类似于此前“两高”发布的专项司法解释),才使得基层公检法在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时有了较明确的法律准绳,以至于不再面临广义的“无所适从”之困境。
该《若干意见》首次明确,电信诈骗公私财物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按《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量刑。此外还明确,电信诈骗导致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还可酌情从重处罚。对于打击电信诈骗犯罪,这已是个重大进步。但因《刑法》对传统诈骗罪的量刑属明显偏轻,其对电信犯罪的震慑效果仍有待观察。
最后有一点需要阐明,由于《若干意见》颁行在后,对陈文辉等的量刑还只能套用“老刑法”进行。徐玉玉用生命换来的司法进步实在令人唏嘘。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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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翔高翔,临沂三中高级教师,首届品牌班主任。山东省教学能手、山东省优秀思想政治教师、临沂市十佳班主任、临沂市第一届教学成果个人奖获得者、高考成绩突出贡献奖获得者,临沂市优秀教师,临沂市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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