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交房,物业费却从1月算起
本报6月14日热线消息(记者 王晓)市民钟先生在深莞城购买一套房产,今年5月交房时,被物业告知交房时间为1月初,需要缴纳从1月份至今的物业费,可是钟先生认为,自己没有收到任何电话或者短信通知,不能接受多缴纳物业费的说法。
据钟先生介绍,去年自己在罗庄区沂河路与沂州路交会附近的深莞城购买一套房产,今年5月23日来到该楼盘办理交房手续时,工作人员告知,该房产的交房日期是2017年1月1日,如今需要缴纳从交房日起至今的物业费。
钟先生认为,他没有收到任何形式的通知,缴纳从1月1日至今的物业费是非常不合理的,希望开发商将这期间的物业费免除。
6月14日下午,记者就钟先生反映的物业费一事,联系了深莞城的销售中心。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当时售楼中心的工作人员确实给钟先生打电话告知了交房时间。当记者询问,是否有当时的电话录音或者电话记录时,该工作人员说,当时通知钟先生的人员已经离职,无法提供证据。
随后,该工作人员提出,其实钟先生的这套房产,本身就是抵顶工程款的,这事完全可以坐下来好好谈一谈,事情很简单,没必要搞得双方关系紧张。
最后,该工作人员松口称,可以让钟先生到售楼中心,跟领导好好反映一下,就可以很好地解决了。
紧接着,记者联系到深莞城的物业,东晨物业的一名物业工作人员表示,只要开发商出具情况说明,钟先生需要缴纳的物业费可以从实际交房日期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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