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超案”同案人申请307万国家赔偿

济南时报 2020-06-20 15:10 大字

被宣判无罪的5个月后,在“张志超案”中因“虚假证言、包庇”,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的王广超于6月18日通过代理律师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寄出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国家赔偿总计307万余元。张志超则已在6月1日提交国家赔偿申请,申请国家赔偿总计788.9万元。

2005年2月11日,临沂市临沭县第二中学分校一间男生厕所内,一具女性尸体被发现。警方经过调查,将时年16岁的该校高一学生张志超锁定为嫌疑人。2月13日,张志超被刑事拘留。2006年3月,临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志超强奸罪成立,判处其无期徒刑;其同学王广超则因“虚假证言、包庇”,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经过多年申诉,两人终于在2020年1月13日经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无罪。

据王广超介绍,被宣判无罪后,他的生活与以往相差不大,他依然在宁波工作,但是恢复清白后的心情轻松了不少。申请国家赔偿的事情,王广超基本全交由代理律师处理。“具体咋弄我也不知道,都是律师帮我算的。”

据王广超的代理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志民介绍,作为张志超冤案的同案人,王广超被冤枉为“包庇犯”,共被羁押390天,被判有罪15年。此次提出的国家赔偿额为3075232.5元,其中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35232.5元(自2005年2月26日至2006年3月22日,共计390天)(日赔偿标准为346.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因误判耽误接受良好教育致使职业技能偏低而造成的工作报酬损失84万元(按照每年少挣6万元,自2006年至2020年计算损失期间);申诉维权交通费等10万元,共计3075232.5元。(新时报记者卢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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