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企业家遭跨省刑拘:羁押993天后检方撤诉 获赔36万
员工都散了,厂区杂草丛生,厂房中只剩下锈迹斑斑、无法运转的机器。面对眼前的荒芜景象,44岁的陈修专神色凝重。
这片废旧的厂房属于江西省高安市晖达肉联有限公司(下称“晖达公司”)。作为这家企业的总经理,陈修专曾经是当地颇有名气的民营企业家。而现在的他,已从千万富翁变成了千万“负翁”。
这改变源于5年前的一笔猪肉交易。2013年6月份,山东省临沂市佳士博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佳士博公司”)从陈修专公司处买进一批猪肉。7个多月后,该公司以猪肉水分超标为由,拿着检测报告到临沭县公安局报案。
很快,陈修专被临沭县公安局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跨省抓捕。
“出货前检测是合格产品,山东买家公司也是验收后才收货,为什么半年后才来说产品有质量问题?”陈修专很不解。
被捕后,陈修专被临沭检方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起诉。案件的审理一波三折——临沭法院一审判罪,临沂中院发回重审;临沭法院重审再判罪,中院再次发回重审。
2017年3月,陈修专获取保候审。8个月后,临沭县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与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撤诉。陈修专提出抗议后,检察院将撤诉理由更正为“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
2018年12月26日,陈修专拿到了临沭县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被羁押993天,应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282746.82元,另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
此案从抓捕、判罪到撤诉、赔偿,中间到底发生了什么?
被羁押993天,陈修专在厂房中,这里只剩下锈迹斑斑、无法运转的机器。本文图片 澎湃新闻记者 王选辉
交易结束半年后,买方报案称猪肉水分超标
2006年,陈修专经江西省高安市政府招商引资,入驻高安市新世纪工业城,从事猪肉屠宰、加工等业务。其工厂规模扩大后,产品经常销往外地。
案卷材料显示,2013年6月初,山东佳士博公司经理陈运翔(又名“陈运波”)上门找到陈修专,希望购进一批猪肉产品。双方协商后决定:佳士博公司向晖达公司订购猪肉产品520吨,其中购买冷冻的猪精肉100吨,价格150万元。
2013年6月9日,陈运翔向陈修专汇款150万元。同年6月12日和22日,陈修专把100吨猪精肉发给佳士博公司,之后这些冷冻精肉被存放在该公司租用的冷库里。
“这桩生意钱货两清了。”陈修专说,当时货物运到后,佳士博公司方面未提异议。
时隔7个月后,2014年1月14日,陈运翔以晖达公司的冻猪精肉水分量达83%系伪劣产品为由,到临沭县公安局报案。几个月后,陈修专因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从江西被临沭警方带走,随后被刑事拘留。
案卷材料中陈运翔称,购买冷冻猪精肉三个月后,他将猪精肉各30吨分别卖给杭州和广州两家食品公司,一个月后又将猪精肉卖给哈尔滨从事肉食生意的商人,结果上述猪精肉均因水分超标被全部退回。
临沭县警方的立案依据,是临沭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2014年1月7日作出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临沂市佳士博食品有限公司送检的冻猪肉水分达到83%,超过了国家标准(国家标准为≦77%),该样品所检项目不符合GB18394-2001猪肉标准要求”。
对于这份《检验报告》,陈修专并不认同。他认为,因为所送的“检材”是陈运翔单方面送检的,根本无法证明就是晖达肉联公司的产品。
陈修专说,发货前,相关部门都对猪精肉进行了备案和检疫,按照相关规定,买方在收到货物后,也应当向相关部门申请备案和检疫,“过了6个月后再做检验说产品有质量问题,怎么让人信服?”
常年没人看管,厂房机器上多处结着蜘蛛网。
售卖纠纷:涉案猪精肉质量是否合格?
晖达公司当初卖给陈运翔的产品,究竟合不合格?
游文彬是江西高安畜牧水产局城区动物检疫站负责晖达公司产品检测的检疫员,事发后他接受江西媒体采访时曾表示,晖达公司的猪肉产品,他们都会从三个环节把关,且对晖达公司出厂的产品负责,不合格的产品是不发放通行证的。
游文彬介绍,首先是活猪进厂时,要把病死猪以及吃了瘦肉精的猪排除;第二个环节是屠宰时要把注水的猪排除;第三个环节就是出厂时要把质量有问题的产品排除。
游文彬认为,按有关规定,晖达公司的产品不合格是不能出厂的,经过这么多环节,如果晖达公司的产品质量有问题,应该能及时发现,不至于6个月后才发现。
“当时山东警察来调查时,我就把这个情况反映给了警方,不知为什么警方没有采纳。”游文彬说。
案卷材料显示,2014年2月10日,临沭县公安局从冷库中保存的冻猪精肉包装内取样,聘请山东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样品进行检测。经检测,样品所含水分为78.8%。佳士博公司认为,此次抽取的样品系堆放在外围的冻猪精肉,水分有流失的现象,要求重新鉴定。
2014年3月4日,临沭县公安局又重新到存放地点取出两袋冻猪肉分割取样,从两袋中分别抽取了样品两份,委托临沭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两份样本进行检验,经经验,所含水分分别为80%和82%,均超过77%的技术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案件材料显示,佳士博公司经理陈运翔报案时称,100吨冷冻猪精肉运到临沭县的冷库,当时未检测该猪精肉的水分含量,之后再向外地转售时均因超标被退回,才和陈修专协商处理,而陈修专只是不断推诿,所以就报案。
陈修专则称,2014年1月猪肉价格暴跌,陈运翔多次请他帮忙处理猪肉,他帮不上忙后,陈运翔打电话要求退货,被他拒绝了,“陈运翔说如果不同意退货,就把这事搞成刑案。”
厂房墙上,还挂着屠宰场操作流程管理和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两度发回重审,罪名变更为非法经营
2014年7月4日,陈修专因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被刑拘,同年8月8日被逮捕。2015年4月,临沭县检察院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
陈修专辩护律师朱刚认为,本案纯属单位和单位之间的正常买卖合同纠纷,并不涉及到犯罪。此外,案卷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陈修专和晖达公司其他人员在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
朱刚指出,根据常识,猪肉水分超标的原因主要有三种:屠宰前对生猪注水、屠宰后对猪肉注水、储存不当导致的猪肉水分含量增量。他认为,公诉机关没有提供扣押的猪肉水分超标的原因,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陈修专曾经实施过导致猪肉水分超标的行为。
朱刚认为,对猪肉水分含量的初次检验是晖达公司发货六个月后,不能排除该批冻猪肉所有权转移给佳士博公司后,因为储存不当或者故意人为,将该批猪肉变成不合格产品。
“退不一万步说,猪肉水分超标最多只是不合格产品,怎么就成了假冒伪劣产品了?”朱刚说。
2016年4月26日,临沭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修专作为晖达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其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
判决书称,只要被告人在加工鲜、冻猪精肉的过程中没有实施使冻猪肉水分含量增加的故意行为,其加工的冻猪肉的水分含量就不会超标,“据上分析,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故意实施了导致水分含量超标的行为”。
“综合全案证据评价,晖达公司生产、销售给佳士博公司的冻精猪肉属于水含量超标的不合格产品,其行为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临沭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陈修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80万元。
陈修专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7年2月23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临沭县法院重审此案并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判决。重审判决书称,公诉机关指控陈修专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名不成立,不予支持。
临沭县法院认为,陈修专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要求的猪肉产品,扰乱了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改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
陈修专再次提出上诉。2017年11月3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为由,再次发回重审。
晖达公司公司的冷库,售往山东的冷冻猪肉曾经堆放在此处,如今冷库已被弃用。
羁押993天后检方撤诉,获36万国家赔偿
2017年11月30日,还在为新一轮诉讼做准备的陈修专接到通知:临沭县检察院撤诉了,理由是“证据和新的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是什么证据和司法解释发生变化?裁定书中并未注明。
2018年1月19日,陈修专第三次向临沂中院提出上诉,对临沭县检察院撤诉表示反对,同时要求法院作出无罪判决。
二审期间,临沭县人民检察院的撤诉理由又由“证据和新的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更正为“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临沂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审判程序合法,处理适当,驳回陈修专的上诉。
“没有宣布无罪,那我到底是犯罪嫌疑人还是无罪公民?”陈修专很无奈,随后向临沭县法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并要求赔偿企业损失。
2018年12月26日,陈修专拿到了临沭县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书显示,陈修专从2014年7月4日被刑拘,至2017年3月22日取保候审释放,实际被羁押993天。
上述决定书称,陈修专被司法机关采取拘留、逮捕措施,侵犯人身自由两年多,而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在法定期限内亦未作出不起诉决定,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故陈修专作为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而其公司财产并未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受到损害,且在案件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阶段,所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是陈修专个人,是陈修专的人身自由被侵犯,其公司并不是受害的主体,故该公司无权作为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
临沭县法院还认为,司法机关对陈修专羁押993天,侵犯其人身自由致其精神损害,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综上,临沭县法院决定给予陈修专赔偿金282746.8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
“把我关了3年多,工厂倒了,这点赔偿我能做什么?”陈修专对临沭县法院的赔偿决定不服,表示将再向上级法院申请赔偿,并请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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