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骂执行干警申请人被拘留15日
“我 不该辱骂执行干警,不该扰乱法院办公秩序,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今后保证不再犯类似错误。”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侮辱执行干警,严重扰乱办公秩序的申请人何某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
事情还要追溯到2012年。 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该车乘车人薛某当场死亡,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薛某的公公何某以其子患有精神疾病为由,代其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给付了部分赔偿款,并约定剩余的8万元赔偿款分两期支付。之后李某一直未赔偿,何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了解到,李某在事故中也造成腿部骨折,无劳动能力,名下并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其一直在外地躲避债务,始终没找到人。直到2015年,承办法官接到线索得知李某在临沭县医院给其父亲看病,于是迅速组织干警将其拘至法院。考虑到李某父亲住院无人照料的特殊情况,承办法官并未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待其父亲出院后,李某再次失踪。
之后,执行人员先后十余次到李某家中搜访,多方查找,穷尽执行手段,均未查到财产和李某的线索。何某见迟迟未执行到钱款,多次到法院吵闹。考虑到其实际困难,法院先后两次为其申请司法救助金13000元。但是,何某并未看到法院的关怀,更错误地认为只要自己“闹一闹”就能够顺利拿到钱,于是变本加厉,甚至侮辱执行干警,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办公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遏制不良风气滋长,维护司法权威,临沭法院依法对其作出拘留15天的决定。
拘留期间,何某认真反省了自己的行为,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对自己辱骂执行干警的行为表示自责忏悔,并写下这份言辞恳切的认错书。
高文波朱崇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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