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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期未到保险公司终止合同

鲁南商报 2017-05-08 16:25 大字
市民周女士于2016年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一份健康类保险,今年周女士查出患有子宫肌瘤并手术,病历交给保险公司后,却被告知因周女士隐瞒病情将终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只肯赔付8000元。

2016年2月6日,家住河东区汤河镇外家岭村的周女士,在临沭县常林东大街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一份20年健康无忧保险。周女士已交保险费两年,共计7220元。

2017年1月,周女士查出患有子宫肌瘤。2月份,周女士在临沂一家医院接受手术治疗,共花费医药费5440元。“我出院两个月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理赔的工作人员来我家,对需要审核的病历等一些材料进行拍照取证。当时,工作人员离开的时候告诉我,审核通过后会把医院的费用会打到绑定的银行卡里。”周女士说。

两周后,周女士接到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打来的电话,工作人员称因为病历上写着周女士有高血压史,所以保险公司会赔付医药费加上2年上缴的保险费,同时终止合同。“但是后来,工作人员给我签字的合同上却写着只赔付8000元终止合同,与之前答应我的实际费用不相符。我投保两年的保费为7220,医药费是5440元,为什么保险公司单方面终止合同只赔8000元钱?这个赔付让人无法接受,我一直没有签字同意。并且对方事后称,如果不签字就把病历送到总公司去,到时候我一分钱也拿不到。”周女士气愤地说,这并不是她要求退保,为什么不给她退全款?

5日,记者联系给予周女士办理保险的业务员,业务员表示公司在理赔审核过程中,发现周女士的病历写有患有高血压史,认定为客户隐瞒病史,所以要单方面解除合同。“周女士购买的是健康无忧保险,患有高血压及脑中风等疾病不能投保该保险。周女士购买保险时间是2016年2月,手术时间为2017年年初,病历上写着患有三四年高血压病史,也就是说在购买保险前已经患有高血压了。保险公司经过审核后,认定是客户隐瞒高血压病史,要求解除合同,退还保险费的现金价值和医药费共8000元。”业务员解释道。

随后记者联系了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想详细了解具体情况,工作人员表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后给予回复。截止到发稿前,工作人员未给予任何回复。

对于病历上写着患有三四年高血压病史的说法,周女士称自己身体一直很健康。查出患有子宫肌瘤期间血压有所升高,病历所写的患病时间和实际有出入。

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赵方明律师认为,投保人不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30日内,或自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均有权解除保险合同。首先,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周女士故意隐瞒病史,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周女士是因为过失,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当退还保险费。

其次,根据保险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前述法律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鉴于该保险合同成立不超过2年,除非周女士有证据证明,在其投保时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或者保险公司明知相关事实,仍然收取保险费等事实,才有可能获得赔偿或保险金。双方可根据合同的约定,进一步协商或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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