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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转手卖掉小伙诈骗获刑7个月

临沂日报 2016-04-14 19:53 大字

近日,临沭县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以借用为名、行诈骗之实的案件,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14年4月,被告人小胡谎称有急事,借得朋友李某价值7000元的电动车三轮1辆。后又通过熟人将该电车卖掉。2014年9月份,小胡在临沭县某公司工作期间,又故技重施,借用同事岳某价值6000元的电动三轮车一辆,并将其卖掉。另据查明,被告人小胡2011年1月11日曾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小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小胡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赔偿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存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小胡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官释法

本案中,被告人小胡将下手的对象锁定在了自己的熟人范围,所以才能屡屡“借”到手,同时考虑到犯罪人的法盲心理,估计即便案发,自己的熟人也不会跟自己计较这几千块钱。殊不知,其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因此要受这牢狱之苦,自食其果。

法官提醒市民,在生活中要多学法,要懂法、用法、守法,法律禁止的行为坚决不为。同时,也要提高甄别各种行骗诈骗手段的能力,遇到此种违法行为时,要及时报案,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高文波 王兴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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