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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朋友要债非法拘禁他人

沂蒙晚报 2015-09-16 23:15 大字

本报9月15日讯 (记者张慧 通讯员兰珊)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欠债不还的“老赖”的确令人生气,但要债也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能拘禁他人自行“逼债”。临沭县90后小伙出于义气帮朋友拘禁债务人“逼债”,在软禁债务人2天后被警方抓获,结果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受到法律制裁,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于丙有期徒刑七个月。

现年21岁的于丙是临沭县人,他的朋友丁石(在逃)曾借给史某一笔钱,却不见归还。2014年4月5日下午5时许,史某在城郊闲玩时被丁石的另一朋友秦田(在逃)遇到,秦田立刻打电话告知丁石,并乘坐朋友“石头”(在逃)驾驶的轿车先后将史某带至临沭县城区及城西处,接上丁石及于丙后,4人将史某带至县城某宾馆客房看管起来。于丙、“石头”二人对史某实施殴打致轻微伤。此后这几人轮流看守被害人,直到4月7日16时被警方抓获。

(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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