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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探视权承诺无效

沂蒙晚报 2015-09-24 23:13 大字

近段时间,家住临沭县某镇的方女士烦恼不已。两年前,她与前夫吴先生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儿子由吴先生抚养,方女士不承担抚养费。由于当时离婚的原因是方女士单方面的问题,方女士便答应了前夫提出的“离婚后不得以任何理由看望儿子”的条件。近日,思儿心切的方女士,几次与前夫吴先生联系,想探望儿子,但均遭到吴先生及其家人的拒绝。吴先生及其家人称离婚时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方女士放弃对孩子的探望权,且签订合同是其自愿的,应该遵守合同。方女士疑问,离婚时放弃孩子探视权的承诺有效吗?

律师说法:

沂蒙晚报法律顾问、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系与人身有紧密联系的权利,应当属于亲属权,是一种身份权利,且合同法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我国法律作出离异当事人有探望孩子权利规定的目的,不仅在于维护父母与子女之间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亲属权及亲情,更在于维护子女的身心健康,不使子女与父母任何一方的亲情因父母之间关系的改变而缺失。法律的这一规定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之间所作出的探视权的约定,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即为无效。本案中,方女士与前夫离婚时所约定的“不得以任何理由看望儿子”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是无效的。因为它剥夺了方女士与孩子相处以及孩子享有母爱的权利。方女士作为孩子的母亲,对孩子享有探望的权利,方女士前夫吴先生作为未成年孩子的主要监护人,有配合的义务。建议方女士就探视孩子一事与前夫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考虑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

记者赵泽军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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