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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用废电瓶炼铅被判刑并罚金

山东法制报 2015-04-21 13:09 大字

本报讯 日前,临沂市河东区农民郭某因环境污染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2013年12月初,46岁的郭某受临沭县一个体业主李某(另案处理)的聘请,在李某租用的厂房内,带领工人利用废旧电瓶电极板炼铅。生意刚刚开张半个多月,该炼铅厂房被临沭警方检查发现,当场扣押铅块12159公斤,价值人民币14.59万元。

废旧电瓶电极板属于危险废物,郭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郭某系初犯,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陈兆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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