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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三大焦点如何变化?

潍坊日报 2016-09-27 00:00 大字

据新华社北京9月26日电(记者周科陈尚营席敏)近日,《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9个省份修订计生条例。其中,广东、安徽、山东等22个省份在新修订计生条例中明确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社会抚养费如何征收?钱花在哪了?是否和上户挂钩?“新华视点”记者就公众关切的几个焦点问题进行了追踪。

焦点一:各地抚养费按照什么标准征收?

记者梳理发现,29个省份修订的计生条例基本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对于“超生”公民,各地都要求征收社会抚养费,不过标准各异。

——按本地人均居民收入基数征收,有的给出弹性区间。对于违反条例多生育1个子女的,河南、山东等地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江苏按照计征标准的4倍征收;陕西、福建等地按计征基数征收2倍至3倍的社会抚养费;辽宁则按照计征基数的5至10倍征收。

——以家庭年收入为基数征收,有的还按月预征。山西明确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与超生人群收入挂钩,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社会抚养费;湖南要求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2至6倍征收。贵州还按月预征夫妻标准工资各30%的社会抚养费。

——按职业制定处罚标准,国家工作人员还要受行政处分。河北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2.5倍的金额征收,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按本人上年度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辽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超生的,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多生多罚,超生2个及以上子女或重婚超生的加重处罚,有的递进累加。吉林规定,超生2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1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河北按生育第3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百征收,生育第5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

焦点二:征收标准是否过高?

多地公布新修订的计生条例后,一些网民提出,社会抚养费征收过高,且标准差异较大。

记者注意到,目前,新修订计生条例中明确征收标准的22个省份,不少地方改变了原来的征收标准倍数。如山东省在今年1月22日通过的计生条例修正案中,已将原来规定基数的3到6倍,改为按规定基数的3倍征收。湖北、河南等8省也将计征基数调整至3倍及以下,其中黑龙江最低,只征收计征标准的1倍。

但是,部分省份的征收标准未作调整,比如,北京和辽宁计征上限仍然定为10倍。

据了解,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给予各地“自由裁量权”: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傅蔚冈表示,针对个人的财产情况不同,法律上允许存在一定弹性区间,但是基层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带来执法不规范和权力寻租。这需要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并加大征收过程中的监管和法律惩戒力度。

焦点三:钱花在哪里了?

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去哪儿了,一直为公众关注。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库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部分,由地方政府连同其他财政收入一起,统筹用于本地区各类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支出。

然而,多年来,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数目不清、去向不明,备受诟病。据了解,仅在2013年,22个省份公开了征缴总额且支出不详。此后,社会抚养费的收支情况几乎再也没有公开。

记者多地调查发现,社会抚养费领域贪污案件时有发生。2011年1月至2015年5月,王某甲任贵州省大方县长石镇新阳村支部书记期间,用假收据收取社会抚养费共计60100元;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安徽省望江县财政局民生办公室办事员鲍某某将其收到的675000元社会抚养费中存入其个人账户用来进行期货交易。

2015年3月至4月,山东省委第一巡视组对兰陵县开展专项巡视发现,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使用中,截留、坐收坐支、使用不合规票据、甚至打白条现象比较普遍,违规违纪问题严重。

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刘山鹰认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执法手段应充分法治化、透明化,并加入外部监督力量;还要明确其用途,如失独家庭的补助、社会公共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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