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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进乡村 真实案例当教材

山东法制报 2015-09-09 12:42 大字

几张课桌椅围城简单的方形,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和被告人依次而坐,现场围满了四邻八村的村民,不远处的国道上行驶的车辆来来往往……8月20 日,一场特殊的轻微刑事案件庭审,在206 国道山东段临(沂)枣(庄)交界处东30 米处路北边的兰陵县鲁城镇平山后村委会院子内进行。

今天庭审与以往最大不同的是,坐在公诉席上的检察官、审判席上的法官,不是来自他们的院机关部门,而是离被告人住址最近的兰陵县检察院派驻尚岩检察室及其管辖区域相对应的向城中心法庭,且将庭审现场设到了群众的“家门口”。

现年 25 岁的被告人房伟,是鲁城镇平山后村的一名普通农家妇女,平日里在家干活、照顾三胞胎孩子,丈夫张鹏在外打零工赚钱。

事情的起因,还要追溯到6个月前的一天:今年 2月13 日,房伟准备开工修建自家养猪场的围墙,却发现墙边的206国道绿化带挡住了她的出路,没有多想,径直到附近村子租了一辆推土机,把绿化带给了铲一个5米宽、4米长的口子,然后用土摊平铺出一条出路。次日,当房伟正在热火朝天地施工时,县城管局的巡查人员找上门来,经过一番说服教育,她才意识到自己惹了祸,遂将绿化带恢复原状,并交纳了保障植被成活的2000 元保证金。时间虽然过去了好几个月,但在庭审现场西30米处仍然清晰地看到,被破坏的绿化带里的小树还是比旁边的矮了一截,叶子颜色也不比旁边那么翠绿。

此案被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后,该县检察院根据《山东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指导派驻基层检察室》相关意见,决定启动派驻乡镇检察室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机制,由管辖离案发地的派驻尚岩检察室的检察官担任公诉人,并协调相对应中心法庭来审理。

当天的庭审开始后,担任公诉人的派驻检察室检察官刘丽华用平缓的语调宣读了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 2月13日,被告人房伟在建房过程中,未经兰陵县城市管理局许可,雇佣铲车将位于国道206线兰陵县鲁城镇界牌岭东路段北侧一处绿化带铲除。经鉴定,被毁坏的绿化带价值共计6070元。”

不到一个小时,庭审顺利结束。审判长刘西勇宣判:“被告人房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听到宣判结果,被告人房伟当即流下了感激的泪水,哽噎着说:“以前因为不懂法才犯了法,非常感谢派驻尚岩检察室的检察官、巡回办案的法官给了我弥补过错的机会,我一定会管理好我弄坏的绿化带,让小树都长的好好的。”

宣判后,为了让听庭人员更加充分地了解什么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人刘丽华接着转向了她身后的普法图板,在一个“树状”造型漫画的旁边,声情并茂地讲解着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类型、及其相对应的处罚标准。

全程观看了庭审和现场的普法宣传后,和房伟同村党员张元勤说自己今天学到了挺多东西,“俺长这么大,这是第一次看检察官、法官审案子,庭审让我明白张鹏家媳妇儿犯的那个故意毁坏财产罪是怎么回事儿了,检察官的现场普法让我明白这类犯罪将受到什么样的惩罚。这种办案和普法真好!”

同在庭审现场的鲁城镇党委书记肖欣高兴地说:“近两年来,我们镇已发生6起破坏国道绿化带的案子,影响了环境绿化,更影响了车辆行驶案全。今天这种办案和普法形式,让附近的村民都受到了教育,给我们镇维护社会治安非常大的帮助作用。我真心希望派驻检察室的‘乡村检察官\’多联合法庭来我们镇开展这样的工作,让老百姓知法、懂法、守法。”

参加观摩听庭的县法院向城中心法庭庭长季长春说:“到乡村开庭特别是刑事案件的开庭以前很少,通过这次开庭,我可以感受到农民、基层干部对此种判案的认可。检察机关探索的派驻乡镇检察室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很有意义,这次审理就是很好的示范,下一步我们中心法庭将在审理这样的案件探索上,与同处基层的派驻检察室配合好、拓展好。”

该院孙德茜检察长表示,派驻乡镇检察室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告知、证据复核、公诉庭审都由城里搬到了乡村,用百姓听得懂的语言、信得过的方式来办案,这样做不仅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和当事人诉讼成本,更提升了农民法律素质、促进了农村稳定。下一步,我们将与公、法、司联合出台文件,让发生在基层的所有轻微刑事案件,由设在基层的派出所侦查、派驻乡镇检察室审查、中心法庭审判、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实现乡村“小”案乡村办,打通司法服务基层的“最后一公里”。

史文平  刘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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