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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蛙被罚3000?原是少年酒后编故事

沂蒙晚报 2015-09-18 23:14 大字

本报9月17日讯 (记者范彩霞) 兰陵县一18岁少年小于致电沂蒙晚报称其15日下午在金岭镇苗庄村南东泇河边捕青蛙时被派出所民警带走,并罚3000元罚款。小于认为自己并不知捕青蛙是违法行为,且认为罚款金额太高。记者随即向兰陵县有关部门核实此事,但结果令人大跌眼镜。

“昨天下午三点多的时候,我在我们村南边抓青蛙,突然来了几个穿制服的人把我给带走了。”小于告诉记者,来人称是派出所民警,小于捕捉野生青蛙属违法行为。“后来,他们就给我父母打电话让交3000元罚款,才把我放了回去。”小于说他刚从外地上学回来,在河边溜达时发现有很多青蛙,就想捕来拿去卖钱。这是他第一次捕青蛙就被逮个正着。“但是我想知道,3000元罚款有什么依据吗?”小于认为民警出具的罚款金额过高。

16日下午,记者先后采访了兰陵县金岭派出所、兰陵县林业公安局,可是得到的回复均是未接到这个警情,没有这么一回事。带着疑问,记者又联系了环保局和渔业局,而工作人员称这并不是他们的职责范围,就更谈不上罚款了。这让记者疑惑不解。

随后,记者再次联系小于,在拨打了数个电话之后终于接通,可是接电话的人却是小于的哥哥。“这都是我弟弟昨天喝多了胡说的,他没有去抓青蛙,也没被罚钱,实在不好意思。”剧情反转,这结果令人大跌眼镜。哥哥称小于经常酒后乱打电话,110打了很多次,意识非常不清醒。

事情结果是虚惊一场,但记者采访了沂蒙晚报律师顾问彭海了解到,捕捉野生青蛙达到20只以上便触犯刑法,构成违法行为。“2000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就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彭海律师提醒广大市民切不要以为捕捉青蛙只是件小事,数量达上限即触犯刑法。再者,青蛙是益虫,我们应该好好保护,而不是肆意捕杀,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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