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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校园暴力说“不”!

沂蒙晚报 2015-06-13 23:33 大字

“兰陵县某中学一群女学生殴打同校女生”、“罗庄区七八名青年围殴一名学生”……近段时间以来,临沂市的校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这些记录在案的暴力事件让人担忧。校园应该是最纯洁、最安全的地方,但近年来,校园暴力却呈上升趋势,这是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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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呈低龄化趋势

校园暴力又叫校园欺凌,是指同学间欺负弱小的行为及敲诈勒索恐吓殴打等,校园暴力多发生在中小学。校园暴力不仅对受害者造成伤害,而且对“欺凌者”和“旁观者”同样也是一种伤害。这是因为“欺凌者”长期欺负别人,内心得到极大满足,对同学缺少同情心,导致人格缺失,而“旁观者”因帮不到受害者而感到内疚、不安,甚至惶恐。

“发生这种事情确实不应该,除了学校、家长加强教育引导外,社会应给广大青少年提供一个干净真实的成长环境。”兰山区教体局安全科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当今社会,电视、电影、动漫和网络世界里有很多暴力的镜头或描述,青少年很容易接触到甚至刻意去模仿,“其中有孩子为了所谓的义气,拉帮结派,致使校园暴力事件愈演愈烈,而且并未认识到问题的危害性。近年来,参与暴力事件的孩子呈低龄化倾向,现在小学里一些高年级,也开始出现校园暴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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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并非普遍存在

根源或在不称职父母

临沂市青少年心理专家翟召博告诉记者,青少年正处于一个生理和心理的发育时期,很容易被外界的不良事物影响,“孩子十三四岁时正处青春期,最易叛逆、愤怒、迷茫、抑郁,对于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家庭教育尤为重要。”

翟召博告诉记者,首先校园暴力并非普遍存在,“并不是每个孩子都想去欺负别的同学,从一些研究上可以发现,凡是校园暴力的施暴者,在家中往往是家暴中的受害者。这些孩子由于长期得不到家庭的关爱,性格方面就会发生一些变化,甚至变得没有同情心,喜欢欺负别人。也就是说,校园暴力,虽然发生在学校,但根源却是在家庭。”“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和我们的家庭、学校、社会息息相关。比如,我们常常听到一些家长对孩子说‘谁打你了?你也打他!\’的方式教育孩子。事实上,这种以牙还牙的教育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孩子用暴力去解决问题。”采访中一位老师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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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校园暴力?

兰山区教体局安全科:

多举措保校园安全

各级教育部门一直都非常重视校园安全防范,除了要求各个学校加强门卫管理,主动与公安部门配合,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严格查验、登记出入校园的校外人员和车辆,严格执行中小学生上学期间外出请销假制度,加强夜间值班和巡逻外,还要求老师在学校管理上一岗多责,深入到学校管理中每个环节,做到对于特殊学生,重点监控,发现苗头,及时制止,安全无缝隙对接。

青少年心理专家翟召博:

孩子品格塑造最关键

学校方面除了要加强教育之外,还要从更多细节上营造拒绝校园暴力的氛围。在有些地方,我们可以看到校园里有类似“向校园暴力说不”的标语,并提醒学生当遭受暴力侵害时,要及时告诉老师、家长等。

另外,防范校园暴力工作重心还要放在家庭。家长的一言一行对孩子有潜移默化的影响。家长不仅要关心孩子的学习和生活,还要注重孩子品格的塑造。“现在的中小学生,绝大多数是独生子女,部分孩子由于娇生惯养,形成了自私、冷漠的性格。这些都是产生校园暴力的诱因。此外,孩子们的模仿力极强,如果家庭当中充满暴力、冷漠,孩子也容易具有攻击性。”翟召博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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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校园暴力该怎么办?

学生要学会保护自己,家长要留意孩子心理变化

翟召博告诉记者,如果孩子遇到了校园暴力,首先要学会保护自己。“学生在校园里,首先要学会保护自己,而不是遇到暴力就去反抗。这是由于青少年易愤怒,贸然的反抗可能招来更大的伤害。”翟召博说,“如果遭受校园暴力,也一定要及时告诉老师、家长,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向警方求助。”

翟召博告诉记者,在一些案例当中,一些孩子因为担心对方的打击报复,不敢告诉家人,这种做法并不可取,“软弱不会换来同情,只会招来更多的校园暴力。”

在得知孩子因为校园暴力受到伤害后,家长们千万不要说“你怎么这么没用”等话刺激孩子,而是要留意孩子的心理变化,及时宽慰、劝导孩子,让他们放下心里的负担。如果发现孩子有什么过激的言行时,就要多多留心,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心理干预,释放孩子心中的情绪。

◎律师说法

校园暴力赔偿主体应为侵权人

教育机构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发生人身损害时,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义务?对此,记者采访了沂蒙晚报特邀律师姜涛。

姜涛律师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在学校或者校门口附近发生人身损害时,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意思也就是说,如果孩子在学校或者校门口附近发生了意外,由第三人损害的,赔偿义务的主体首先应该是侵权人。如果侵权人是未成年人,那么赔偿义务应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学校应承担未尽其职责的责任,或其有过错时承担与其过错成比例的责任。”姜涛律师说,如果学生在校外发生暴力事件,遭受人身损害,将由实施暴力的侵权人承担责任,如果侵权人是未成年人,作为其监护人的家长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未成年人的权益遭受侵害要按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明确赔偿主体。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应该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提供保护,公安机关应该及时出警制止,并对打人孩子批评教育。”姜涛最后说。

记者赵泽军 张斌

□本报记者张斌 赵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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