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重病妻子欲离婚法院不准 什么是夫妻间扶养义务
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重要依据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在离婚诉讼中极为重要。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另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若原告无法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也没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依法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法院一般判决不准离婚。原告六个月之后再次起诉,往往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官一般会认判决准予离婚,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二次起诉”。当然,也有例外,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一方出现了重大疾病,另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仍可能会判不准离婚。
近日,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离婚案件。
案情简介
张某(妻子)、李某(丈夫)于2001年9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12月4日经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6月30日生育一女儿。婚后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2017年1月22日张某起诉,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后双方一直分居,未能和好,而李某在此期间患上股骨头坏死症及石棉肺等疾病,未能得到有效治疗。
2017年9月5日,张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诉讼过程中,李某坚决不同意离婚,要求张某为其治疗,并称张某此时起诉离婚,是对其和孩子的遗弃,若张某坚持离婚就是将其与女儿逼上绝路,他们不得不告张某遗弃罪。他们的女儿支持李某,当庭情绪激动地指责母亲张某抛弃了她和爸爸,不同意张某与李某离婚。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李某身患重病,张某作为妻子,身体健康,基于夫妻双方互相扶养扶持的义务,应与李某同甘共苦,积极协助治疗。故法院遂依法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夫妻双方相互抚养扶持义务”到底是什么?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所谓“夫妻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扶养,在日常生活上互相扶助,在精神上互为支柱。夫妻间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如果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婚内扶养义务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应该做到这一点。如果一方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另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
(原题为《<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带你解读“夫妻本是同林鸟”的真正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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