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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录像少了一段新人索赔精神损失

鲁南商报 2015-12-31 18:36 大字

本报12月30日热线消息 (记者 崔洪英)结婚找人录像,是想记录下美好时刻,当做纪念。可莒南县的一对新人却因录像烦恼不已,因为他们的录像少了一段,无法弥补。新人为此向影楼索赔,对方却总是搪塞。

莒南县的小尹上个月刚结婚,之前在一家影楼拍婚纱照,花了 4000多元,影楼赠送结婚当天的录像拍摄。“结婚后过了一个多星期,影楼通知我去拿录像的光盘,可我这一看傻了眼,在我丈母娘家里录的那一段都没了。整个录像也就两个小时,之前那 40分钟完全不存在了。”小尹对记者说。

30日上午,这家影楼店长吴女士解释说:“年底比较忙,负责给小尹剪辑录像的是一位新来的实习生,可能技术不熟,把前面那一段给剪掉了,也没留底。”同时,她对小尹夫妻给予精神损失费的要求不同意,“我们可以送一套价值199元的宝宝百岁摄影卡。”对此结果,小尹表示不能接受。

对此,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倪秀伟律师分析认为,依据有关法律,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本案中,小尹结婚的录像是无法再现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特定纪念意义的物品,符合法律规定,小尹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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