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车劫匪专抢女子财物获重刑
光天化日路遇持刀抢劫,多名女受害人的遭遇传开后,在当地一度造成社会恐慌。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恶性劫财案,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小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万元(限期缴纳),对已扣押的作案工具摩托车2辆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现年32岁的陈小系莒南县某村农民,2004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刑12年,2012年1月刑满释放。出狱后的陈小仍旧好逸恶劳,为了搞钱谋生,再次当上“职业劫匪”。
经查,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陈小驾驶二轮摩托车,携带刀子等作案工具,先后独自来到莒南县板泉镇、周边的临沭县青云镇、临沂市河东区郑旺镇等地,采用暴力手段,对行路的女子刘某英、梁某红、王某凤、丁某珍等人抢劫作案19起,抢走手机、电动车电瓶、金银项链、鸡、火腿肠及现金等共计价值3.4万余元。
纵观其作案手法,在作案时间上,没有刻意选择;在作案地点上,以其居所为圆心,以周边县市为半径,以摩托车为交通工具,所到之处,只要发现可侵犯的人选便立即下手;在作案目标上,一律选择出行在外的女性,且均为二人以下或独行女性;在劫取财物上,只要是贵重物品统统不放过,如被害人随身携带的手包、现金、手机、购物卡、金银首饰等,甚至连电动自行车的电瓶和车上携带的食物也不放过。
去年4月,根据多名受害人报警,警方最终侦破此案,一举将陈小抓获归案。
今年5月11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持刀胁迫等方法,多次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并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和人身权,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陈小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部分赃物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其作案次数、手段、针对妇女等弱势群体实施抢劫、伤害等情形,法院决定对其从重处罚。最后,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当事人系化名)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本案中,陈小采取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多次实施抢劫、抢劫数额巨大,且系抢劫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对累犯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故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了从重处罚。
兰珊 兴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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