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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不幸被摔死法官耐心调解被点赞

临沂日报 2015-03-26 21:44 大字

3月13日,莒南县人民法院道口法庭审结一起特殊的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因该案无法证明被告是否拒绝帮工而棘手,再加上三原告因父亲意外死亡而个个情绪激动。为圆满化解双方当事人矛盾,合议庭法官采取“背靠背”调解法,耐心细致地做每个当事人的思想转变教育工作。经过5个小时说服教育,双方当事人终于消除怨恨,达成调解协议,法官也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点赞。

2015年1月3日上午,三原告之父李某某打工回家途中,路经被告崔某某的村庄,见崔某某在其屋后整修树枝,遂爬梯上树帮助被告整修树枝,中途梯子倾倒,李某某从梯子上摔落经抢救无效死亡。三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崔某某夫妇赔偿经济损失13万元。

案件受理后,法庭高度重视,鉴于案件的特殊性、复杂性及可能产生的道德导向,法庭及时组成合议庭并召开庭前准备会议,讨论研究案件的法律适用、事实和证据认定问题。经过分析,法庭认为本案系一起特殊侵权案件,在法律适用上,不应单纯适用《侵权责任法》,而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即“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收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在事实及证据认定上,被告崔某某是否明确拒绝帮工是本案的关键,关乎案件的走向、被告是否承担责任及承担责任的性质与大小。案发时,仅李某某、崔某某及崔某某的一位同村庄邻在场。庭审时,也仅有该庄邻出庭作证证明崔某某拒绝帮工,但又无其他相关证据相互印证。若认定崔某某明确拒绝帮工,则被告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原告来说无法接受,也不利于弘扬助人风尚;若认定崔某某未拒绝帮工,则其就要承担巨额赔偿,这对被告来说也难以接受,亦不利于做到案结事了。另外,考虑到帮工活动本身就是一种带有感情色彩的活动,案件审理的归责原则又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以过分刚性的判决方式结案不利于服判息诉,且最高法院对此类案件亦主张以调解这种较为柔和的方式结案。为此,合议庭精心制订了调解方案,争取尽可能调解结案,让双方当事人案结事了人和。

3月13日开庭后,合议庭的三位承办法官采取“背靠背”调解法,分别单独对三原告和被告进行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的说服教育。经过长达5个小时的耐心说服教育,原被告双方终于转变了思想认识,互相原谅了对方,消除了怨恨,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了赔偿义务。

邹旭 谦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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