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雇工受伤承包人也有责

沂蒙晚报 2016-07-20 22:00 大字

近段时间,家住费县的孙先生着急不已。孙先生是一位泥瓦匠,建房多年,但未受过正规培训。2个月前,家住市区的王先生欲建造房屋,遂找到以前曾为其建过房子的陈先生,以2000元/间的价格承包给他,但是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此后,陈先生邀请多人参与建房,其中包括孙先生。在铺设架子的过程中,一木头断裂,孙先生不慎摔伤,后经医院治疗,花掉医疗费2万多元,后多次向陈先生、王先生索要医疗费,两人都相互推脱,对此置之不理。十分气愤,孙先生准备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他疑问,这种情况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律师观点:沂蒙晚报特邀律师姜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孙先生与陈先生是雇佣关系,对于孙先生受到的伤害,陈先生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孙先生未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同时在施工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承包人王先生在建造房屋时,将房屋承包给没有相应的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的陈先生,出现该情况,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记者赵泽军

通讯员李艾忠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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