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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注销营业执照工伤赔偿不受影响

沂蒙晚报 2016-01-19 22:46 大字

近日,家住费县的张先生着急不已。从2014年8月份开始,张先生在兰山区一家木业公司从事桉树打皮工作。半年前,张先生因在上班期间遭受意外,造成两手臂受伤,先后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且属七级伤残。由于该木业公司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造成他一直无法从社会保险部门获取工伤保险待遇。后来,该木业公司的所有者李某以无法经营且假称所有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为由,申请并注销了营业执照,但是并没有对张先生作出任何赔偿。李某称木业公司已注销营业执照,就不存在向其赔偿的问题了。

◎律师说法

沂蒙晚报法律顾问、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律师:本案中,张先生在李某经营的木业公司工作过程中受伤,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且属七级伤残。因此,张先生受伤后应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该木业公司没有为张先生办理工伤保险,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该木业公司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张先生支付有关费用。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的规定,因此,本案李某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张先生支付费用。

记者赵泽军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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