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躲牦牛致同伴身亡法院:不属紧急避险,担责!
本报讯 2009年8月6日,甘肃省永靖县农民朝桂驾驶着从朋友那儿借来的一辆小型轿车,带着在陕西认识的郭某去四川玩。当车行驶在四川省若尔盖县国道213线上时,突然一只牦牛冲出来横穿马路,朝桂的车因高速行驶,想要紧急刹车已然太迟,为了不与牦牛相撞,朝桂猛打方向盘,但车辆却失控撞上了路边的标志牌立柱。朝桂自己没有受什么伤,同伴郭某却不幸当场死亡。
若尔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朝桂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全部责任。郭某家属还向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承担赔偿责任。在第一次庭审中,朝桂觉得自己万分委屈,他认为,是牦牛的突然出现造成了这起事故,与自己的车速并无关系,自己避让牦牛的行为乃是紧急避险,郭某的死亡是意外,不该由自己来承担这场意外的责任。
西固区人民法院在认真审核双方提供的证据后,排除了朝桂的行为是紧急避险的观点。法院认为,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本案中,朝桂以避让牦牛为理由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他人死亡,不符合紧急避险中法益大小的权衡原则。故作出由朝桂赔付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3万余元人民币的判决。
一审宣判后,朝桂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日前中院终审认同西固区法院判决,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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