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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土门关水电站法人非法吸收存款617万被判16年 省高院裁定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兰州日报 2015-09-11 14:16 大字

【本报讯】甘肃省临夏县土门关水电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斌,以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非法向社会吸收资金617万元。为了偿还这些资金,赵斌身陷贷款漩涡。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判处赵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55万元,赵斌上诉。9月10日,省高院对外公布终审裁定:原判认定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赵斌,1963年出生于甘肃省兰州市。1994年他出资720万元,与他人成立了甘肃天誉工业基础设施有限公司(简称天誉公司),赵斌占总股本的92%,任法定代表人。2001年天誉公司与甘肃省临夏县水务局合作,共同建设临夏县土门关水电站,2007年临夏水务局退出土门关水电站,后赵斌引进了4名自然人股东。自此,天誉公司在水电站拥有43%的股权。

2008年以来,土门关水电站因资金周转困难,大量拖欠建设费用。为了让其经营的土门关水电站能正常建设,赵斌于2008年4月至8月期间,委托一名叫郭强的男子(身份不清),以天誉公司的名义,非法与杨某等人签订借款合同,以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非法向社会吸收资金617万元,天誉公司实际得到388.71万元,由赵斌用于水电站建设及公司经营。2009年4月24日至2010年3月26日,赵斌隐瞒水电站设备已部分抵押及天誉公司仅持有水电站43%股权的事实,采用质押天誉公司股权等方式,先后四次与兰州诚信典当有限公司(简称诚信典当公司)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累积借款本金630万元。之后,赵斌为偿还与典当公司之间的本息及违约滞纳金,又以个人名义以5200万元将天誉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诚信典当法定代表人张某。2010年8月16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框架协议》,诚信典当公司当日支付给赵斌预付金700万元,得款后赵斌用于偿还债务。而在案发前,吸收资金617万元及利息均已归还。

2014年3月4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赵斌犯合同诈骗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55万元。被告人赵斌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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