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申请遭拒 住户状告县政府
(记者 樊丽) 王某的独院面临棚户区改造,王某遂通过挂号信及电子邮件的方式,要求政府公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没想到信件被拒收,电子邮件也未收到答复,于是王某将临夏州康乐县人民政府诉至法院要求信息公开。6月14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
据王某诉称,其在康乐县新治街后巷有合法独院一处,地处康乐县城市棚户区(即环城北路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2015年11月25日,原告通过邮政挂号信向康乐县人民政府政务中心邮寄了《关于请求康乐县政府公开康乐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申请》,同时通过电子信箱向康乐县人民政府依申请信息公开电子信箱提交了同样的申请,请求康乐县人民政府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公开相关信息。2015年11月30日,挂号信被退回,原因是“拒收”;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其也未收到被告正式书面答复和告知。对此,康乐县人民政府辩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不属于法定应当(或可以)公开的事项和范围;本案中,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与王某没有关系。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被告康乐县人民政府依法负有征地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根据相关规定,被告康乐县人民政府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并答复申请人;即使被告认为申请人身份信息需要核实,也应当通过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告知申请人作出变更或补充,但被告采取退回邮件、不予答复方式予以处理,违反了法律规定。另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康乐县人民政府对原告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电子邮件既未受理,也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予以答复,属于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故被告康乐县人民政府对于原告王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应当履行法定的答复职责。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康乐县人民政府对原告王某要求公开康乐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申请予以答复,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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