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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许天野兰州晨报讯记者李辉王某的独院面临棚户区改

兰州晨报 2016-06-16 08:46 大字

制图/许天野

兰州晨报讯(记者李辉)王某的独院面临棚户区改造,他通过挂号信及电子邮件的方式,要求政府公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结果,信件被拒收,电子邮件也未收到答复,于是,王某将康乐县人民政府诉至法院要求信息公开。6月14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康乐县政府对王某要求公开康乐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申请予以答复。

王某诉称,其在康乐县新治街后巷的一处合法独院属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2015年11月25日,他通过邮政挂号信向康乐县政府政务中心邮寄了《关于请求康乐县政府公开康乐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申请》,同时通过电子信箱向康乐县政府提交了同样的申请,请求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公开相关信息。2015年11月30日,挂号信被退回,原因是“拒收”;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的申请,未收到书面答复和告知。

于是,王某将康乐县政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康乐县政府对其所提交的公开申请未予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限期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对此,康乐县政府辩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不属于法定应当(或可以)公开的事项和范围;本案中,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与王某没有关系。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康乐县政府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并答复申请人,但其采取退回邮件、不予答复方式违反了法律规定。另外康乐县政府对王某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电子邮件既未受理,也未按法律规定的期限予以答复,属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康乐县政府对王某要求公开康乐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申请予以答复,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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