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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强奸还盗窃一恶男被判 20年

兰州晚报 2014-11-25 12:29 大字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不识字,没工作,在第一次强奸女性后,丁尕海牙像上瘾一样,走上抢劫、强奸、盗窃的不归路。昨日,记者获悉,兰州市中院以三项控罪成立,判处丁尕海牙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

深夜熟睡突然遇袭男子持刀图谋不轨

2011年7月11日夜,家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华林路64号的李某带着女儿已经入睡。凌晨3时许,李某突然听见门外传来一声闷响,紧接着,她恍惚看见一个男人的身影闪了进来,透过月光,李某看清,这个突然闯入自家的男子手里还拿着一把刀!持刀男子一边对李某进行威胁,一边抓过李某的手提包翻找着值钱财物。因为动静太大,响声惊动了邻居,当邻居拿着带警报的手电在屋外晃动时,持刀男子提着手提包逃离现场,邻居带人追了一段,但没能追上。李某果断报警。

在华林路,与李某有相同遭遇的女子绝非一人,2011年6、7月间,已有几名女性受害者同样遇到一名“恐怖男子”,该人不仅进屋行窃,还强迫女子与其发生性关系。报警记录显示,2011年6月29日1时许,七里河区华林路64号,一名男子踹开房门进入室内,掐住马某某的脖子持刀威胁,又在马某某脸上打了两拳后,逼迫马某某脱掉衣服将其强奸。作案后,男子四处翻腾找钱,但只找出现金100元,因嫌马某某没钱,该男子又对马某某实施殴打和强奸。这次案发后,警方在马某某租住房屋内,提取一条有可疑斑迹的枕巾。

落网男子主动供述多起抢劫强奸犯罪

2013年9月8日,一名叫丁尕海牙的男子被捕,他1987年出生,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不识字。曾在2008年4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2年8月,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警方提取了丁尕海牙的血样,与马某某家那条枕巾上的可疑斑迹比对分析后,警方明确,可疑斑迹中检出的精斑,就是丁尕海牙所留。

在证据面前,丁尕海牙供述自己对马某某实施的犯罪,但除此之外,丁还供述出自己实施的其他犯罪。2011年7月8日4时,丁尕海牙窜至七里河区华林路58号,趁豆某某在门口倒水之际,用掐脖子的方式强行将豆某某推进屋内欲实施强奸,遭到豆某某的反抗呼救后,丁尕海牙抢去现金800元后逃离现场。

2011年7月11日5时许,华林路314号,丁尕海牙翻窗入室,盗窃杨某包内现金650元和相机一部后,又威胁杨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在遭到拒绝后,丁殴打杨某和杨某的孩子,甚至企图当着孩子的面,与杨某发生性行为,但因孩子大哭不止,丁怕扰了旁人,这才慌忙逃走。

2011年7月23日3时许,丁尕海牙窜至雷坛河135号三岔口一公厕附近,以掐脖子的方式将打算上厕所的任某强行推至附近一巷道内,对其威胁殴打、实施强奸并抢劫现金150元。

2011年8月17日凌晨,丁尕海牙在华林路74号一出租房窗前,用手拨开窗户,盗走一部正在充电的手机。同日5时许,丁尕海牙在华林路74号另一租客房屋内,对正在熟睡的周某进行猥亵,周某被惊醒后,丁尕海牙又掐住周的脖子,语言威胁欲对其实施强奸,在遭到周的反抗呼救后,丁逃离现场。

抢劫强奸盗窃三罪成立获刑20年

去年10月17日,丁尕海牙因涉嫌犯抢劫、强奸、盗窃罪被逮捕。兰州市中院在受理该案后,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案件。综合全案证据,兰州市中院认为,丁尕海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抢劫、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多次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丁尕海牙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属于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法院一审判处:丁尕海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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