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高空抛物”,有法律也要有技术
■本报评论员扈宏毅要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关键的环节在于取证。这提醒城市管理者和小区管理部门,应尽可能提升用技术手段取证的水平,比如在合适的位置安装高空摄像头,对案件的侦破加大力度、增加投入等。
2014年11月,出生40多天的女婴小欣怡在汉阳区世纪龙城小区11栋2号楼下晒太阳,被高空抛掷的水泥块砸伤。小欣怡被送往医院救治,并被法医鉴定为七级残疾,小欣怡家人未能找到肇事者,将该栋楼除一楼外的32层共128户业主起诉至法院。近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法院终审驳回上诉业主的诉求,维持业主共同补偿小欣怡36万多元的一审原判。(9月11日新华网)
高空抛物行为存在多年,制造了城市上空一种直接威胁到百姓生命安全的巨大伤痛,最极端的例子之一,是曾经发生在广州的“高空抛砖砸死母亲怀中女婴”事件。一块小小的砖头,夺走了一个婴儿的生命,这件事曾引发社会的关注和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极度愤慨,并讨论和思考如何防止、惩罚这种危险行为。时过并未境迁,7年后,武汉的小欣怡被高空落下的水泥块砸伤,这件事再度唤起了人们的愤怒,愤怒的除了无良的高空抛物行为,还有真正的肇事者至今未受到法律的严惩。
因为找不到事件的元凶,所有有可能抛物的住户被判分摊受害者的赔偿金额,这在无辜的住户和很多网友看来是不公平的。但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一规定避免了这样一种情况:即倘若找不到真正的肇事者,受害者及其家庭不仅要承担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还要承担无谓的经济损失。如果将经济赔偿分摊给数十个乃至上百个住户,每家的经济损失与受害者自己付出的代价相比要小得多,立法的善意正是在于尽可能保护受害者的利益。
其实,这也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无奈,这样一个案例告诉我们,法律既不是万能的,也不可能做到绝对的公正——这里的不公正之处显然就是众多无辜的住户为肇事者分担了赔偿责任,而真正的肇事者却可能没有痛感。邻居们一定心有不忿,但从结果来看,这确实是对受害者的一种保障。而这也给不够了解法律的人们上了一堂课,除了以上提到的法律常识,就是大家住在同一个屋檐下,首先应该做到约束自己的行为,防止给他人造成伤害,不向窗外抛掷东西,哪怕一个烟头也不行;也不要把东西放在容易被风吹落的地方,倘若有把东西放在窗台或阳台边缘的习惯,那么一旦发生类似事件,很难自证清白。另外,该案件也提醒一些家中安装了监控设备的住户,平时要有心留存与此类事件有关的证据,以防为别人当了替罪羊。
在笔者看来,在类似案件当中,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小区每一栋楼都在物业部门的管理范围之内,针对不文明和危险行为,物业有提醒、制止业主、维护小区秩序、保护居民安全的义务,倘若出现高空抛物造成伤害且找不到元凶的,除了向可能住户追求连带责任,物业也不能置身事外。
当然,要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关键的环节在于取证。这提醒城市管理者和小区管理部门,应尽可能提升用技术手段取证的水平,比如在合适的位置安装高空摄像头,对案件的侦破加大力度、增加投入等,让给公共环境造成危害的人付出沉重的代价,尽量不让无辜者受到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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