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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连坐”规则,应更明确合理

黄海晨报 2016-09-13 00:00 大字

备受关注的武汉市汉阳区高空抛物导致女婴伤残索赔案,近日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驳回了上诉业主的诉求,维持业主共同补偿小欣怡36万多元的一审原判。2014年11月,出生40多天的女婴小欣怡被高空抛掷的水泥块砸伤,被鉴定为七级残疾。(据9月11日《新快报》)

《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是“补偿”而不是“赔偿”,原因在于没有确定肇事者,这些业主并不是由于侵权而承担赔偿责任,更多的是基于公平和道义作出补偿。

也就是说,当找不到真正的肇事者时,这类伤害案件的处理没有完美方案,法律只能作出“最不坏”的选择,作出相对合理的规定,让涉事楼房的业主共同给予受害人适当补偿。

道理是这么个道理,但现实往往比道理更复杂。就这起案件而言,根据此前媒体的大量报道,有一些细节问题值得探讨:其一,有些业主提出事发时自己在上班或出差,根本不在这栋楼里,不可能是肇事者,但他们要求免除责任的主张被法院驳回。《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中有“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的规定,这些事发时不在场的业主却要承担补偿责任,是他们提供的证据不足?那么,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呢?

其二,有的业主在这栋楼里有两三套住房,法院判决的补偿是按套计算,每套房子补偿4079元,有的业主因此承担两倍、三倍的补偿。补偿应该论人头还是按套数?既然是分摊责任,似乎更应该论人头,因为每个业主是真正肇事者的概率是一样的,和他拥有几套住房并无关系。

高空抛物邻里“连坐”本来就有不合理因素,是法律的无奈选择,没有办法的办法,在具体实施中,应尽可能做到相对公平合理一些,而不能放大其中的不合理因素。高空抛物造成的伤害案件屡见不鲜,并且经常找不到肇事者,为此出台细致的司法解释,也许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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