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更好地发挥村镇银行扶贫功效
王晓明
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金融市场化进程加速的大背景下,广大县域及农村地区金融需求快速增长。村镇银行作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目前行业发展已初具规模,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村镇银行应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坚守底线、锐意创新,在补齐农村经济短板、帮助贫困地区脱贫过程中发挥更大的功效。
加强财税政策支持力度。一是将村镇银行列入财政专户准入名单。建议对村镇银行的财政开户准入条件进行调整,主要参考主发起行的准入条件。若主发起行为财政资金专户准许的开立机构,其发起的村镇银行也可纳入到准许开立财政资金专户的机构清单中。二是在定向补贴政策方面,建议统一将全国村镇银行定向费用补贴政策期限适当延长。
加强货币政策支持力度。一是放开村镇银行合意贷款规模控制。建议对村镇银行这类针对小微、三农贷款的金融机构,放开合意贷款规模限制,调动投放贷款的积极性。二是调整支农再贷款政策。增强支农再贷款利率灵活度,兼顾村镇银行与贷款客户双方利益;对于边疆、贫困、牧业等特定地区的村镇银行,延长支农再贷款期限,以解决支农再贷款与支农贷款发放期限不匹配的问题;根据村镇银行的经营特点放宽支农再贷款的申请条件。
完善村镇银行差异化监管政策。一是推动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政策落地。银监会文件已经明确,允许符合条件的主发起行成立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提升批量化组建、集约化经营和专业化服务水平。建议该政策尽快落地,这样既可以在主发起行与村镇银行之间建立风险隔离机制,防止风险相互传染;又可以鼓励主发起行以此为平台,筹措更多资本,进一步在中西部地区批量化发起、设立更多村镇银行。二是对村镇银行主要监管指标差异化管理。建议对主发起行具有相应资质、自身规模处于一定水平的村镇银行,在存款偏离度、流动性管理、拨贷比和拨备覆盖率等方面,适当调整监管指标要求。三是村镇银行公司治理要求差异化。由于村镇银行面临人员成本高,专业人才少的问题,建议简化村镇银行公司治理要求,本着简洁、灵活的原则,设置符合村镇银行实际的公司治理架构。同时给予村镇银行一定的缓冲期,对现有村镇银行公司治理要求逐步落实。 (文章来源:《中国金融》2016年第11期,原标题《村镇银行的扶贫功效》,本文摘录其政策建议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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