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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造假说 “不” 古人也维权:商贩拒不退货将挨鞭

财经新报 2015-03-17 18:27 大字

▲▼纪晓岚在他的《阅微草堂笔记》中就记载了自己遭遇假货的故事,许多让人哭笑不得。◤《唐律疏议》中有明确处罚制假售假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条款。▼丹药盒,炼丹术士往往也是制假者▲▼纪晓岚在他的《阅微草堂笔记》中就记载了自己遭遇假货的故事,许多让人哭笑不得。古人买东西会遭遇假货吗?会遇到黑心商贩吗?这当然是有的。对于这一点,各朝各代都采取了非常严厉的惩治措施。从一些散见的法令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古人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

《唐律疏议》记载,只要消费者在购买时立有合约,买回后三天内发现问题的,都可以找卖方退货。如果商户不给退货,消费者便可报官,由官府出面调停退货,并“笞四十”,也就是抽卖方四十鞭子。

许多历史文献中也记载了很多关于假货的故事……

⒈古人也造假纪晓岚吃到泥制烤鸭

谁是造假的祖师爷?有人说是赵武灵王,也有人说秦昭王,可见古时造假之风盛行,连君主都酷爱这一套。

《韩非子·外储说左上》中记载说,赵武灵王让人搭架子在石头上刻上巨大的脚印,然后在旁边注释说:赵雍到此一游。后人若糊涂,往往就会以为赵武灵王是个巨人!同样是《韩非子·外储说左上》记载道:秦昭王让人在华山上整了个自己跟神仙下棋的假古迹出来。

可见古时造假之风盛行,连君主都酷爱这一套。才子纪晓岚在他的《阅微草堂笔记》中就记载了自己遭遇假货的故事:一是假墨,纪晓岚买当时大清名牌罗小华墨。这墨看上去“漆匣黯敝,真旧物也”,可是买回去一用,居然是泥抟的,染以黑色,还带了一层白霜;二是假蜡烛,纪晓岚赶考,买了几支蜡烛,回到寓所怎么也点不着,仔细一看,原来也是泥做的,外面涂了一层羊脂。他还甚至碰上了假烤鸭——晚上买了一只,回去一看,竟然也是泥做的。这鸭子的肉已被吃尽,只剩下鸭头、鸭脖子、鸭脚和一副完整的骨架。骨架里搪上泥,外面糊上纸,染成烤鸭的颜色,再涂上油,灯下难分真假。更离奇的还有假鞋子——纪晓岚家的奴仆赵平,曾以两千钱买了一双皮靴,很是得意。有一天下雨,赵平穿着皮靴出门,光着脚回来了。原来那靴子的腰是乌油高丽纸做的,揉出了皱纹,貌似皮子。靴子底则是破棉花黏糊的,再用布绷好。

明清时,西湖已是旅游胜地,造假的骗子很多。一卖假药的骗术颇为高明,每售药,供观音大士像于旁,置药丸于一木箱中,但有病人求药,不问病情,伸手至箱中抓一把药丸出来丢于观音大士手中,药丸多有留于大士手中而不至滑落者,于是言于求药者:观音大士已为汝选好该用之药。求药者欢喜而去,围观者无不惊叹,术士日进百金。街头一某姓无赖,知术士必有手段,苦于不知实情,心生一计。一日,言于术士:“我有一奇术,不足为他人道也,愿示于君。”无赖领术士入“一星级酒店”,山珍海味,酒足饭饱后,领着术士扬长而出,竟无人过问,更无人阻拦。术士大奇,千哀万求,定要无赖传授此术。无赖愿与术士交换秘方。术士说:“观音掌中暗藏磁铁,制药丸时杂之以铁粉,则药丸必可粘留于观音手上。”无赖则说:“我的更简单:先付钱。”

⒉不少皇帝死于丹药有人因造假被灭三族

从某种程度来讲,炼丹术士其实也是假药的制造者。“服食求神仙,多为药所误”。

炼丹者以丹砂、铅、汞等天然矿物为主要原料,用炉鼎烧炼,以求制出服后不死的丹药。炼丹方士们大多迷信服食黄金可致长生,说“服金者寿如金,服玉者寿如玉。”他们认为,自然界中的金和玉都是不容易发生朽坏变化的一类物质,服食金玉,就能把金玉的稳定性质转移到人体,人就可以长生,而且,仙丹炼成的标志之一,就是它能点石成金,“金成者,药成也。”所以,汉魏以来,炼金制银一直是外丹术的重要内容。由此,外丹术又叫金丹术或黄白术。

但是,“欲求长生,反致速死”。丹药中所含有铅、汞、硫、砷等化合物,多是有毒的。铅,服后可导致人性格改变,神经错乱。汞(即水银),中毒后手脚发麻,口腔麻痹。砷的氧化物有剧毒。正因如此,自古以来,从帝王百官到道士女冠,服丹丧命者数不胜数。仅是死于丹药中毒的皇帝,历史上就有十五六位,其中尤以唐、明两朝为甚,唐朝有一代英主唐太宗等6位皇帝死于丹毒,明朝则有世宗嘉靖等5位皇帝之死与丹药有关。

对于丹药的毒性,历代有识之士和一些冷静的炼丹家早有认识,唐时《玄解录》说:“金丹并诸石药各有本性,怀大毒在其中。”北宋沈括等人更明确提出,对金丹大药“不可不戒”,“生金有毒,至于杀人。”旨在长生的丹药无异于害人的毒药。

西汉文帝时有人名新恒平,是个造假高手。他伪造了玉杯和周鼎,企图欺骗文帝而取得富贵。在玉杯上刻“人主延寿”,令人献上。又诳称周鼎亡在泗水中,现在黄河溢出,与泗水相通,望见东北汾阴有宝金之气,可能是周鼎要出现。文帝于是派人在汾阴治庙,南面临河,想祭祀后取鼎。后鼎出汾阴,文帝大喜。其实,是新恒平埋鼎汾阴。此人可奉为赝品制作的祖师爷。他的下场很惨——被揭穿后,新恒平因造假被文帝夷灭三族。

⒊严惩造假者最高判绞刑

第1招——管

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可到行会投诉

宋代经济达到了空前繁荣的程度,在《东京梦华录》、《水浒传》、《金瓶梅》等作品中,我们都能看到在宋代的街道上,酒楼饭店林立,小商小贩无数。周密在其所著《武林旧事》里,追忆了南宋都城临安的城市状况,提到了临安的各种食品市场和行会,如米市、肉市、菜市、鱼行、南猪行、北猪行、蟹行、青果团、柑子团、鲞团等。商品市场的繁荣,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问题,一些不法分子“以物市于人,敝恶之物,饰为新奇;假伪之物,饰为真实。如米麦之增湿润,肉食之灌以水。巧其言词,止于求售,误人食用,有不恤也。”(《袁氏世范·处己》)有的商贩甚至通过使用“鸡塞沙,鹅羊吹气,卖盐杂以灰”之类的伎俩牟取利润。

宋朝奸商可以说俯拾皆是。为了加强对食品掺假、以次充好等食品质量问题的监督和管理,宋代规定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而行会必须对商品质量负责。“市肆谓之行者,因官府科索而得此名,不以其物小大,但合充用者,皆置为行,虽医亦有职。医克择之差,占则与市肆当行同也。内亦有不当行而借名之者,如酒行、食饭行是也。”(《都城纪胜·诸行》)让商人们依经营类型组成“行会”,商铺、手工业和其他服务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加入行会组织,并按行业登记在册,否则就不能从事该行业的经营。各个行会对生产经营的商品质量进行把关,行会的首领(亦称“行首”、“行头”、“行老”)作为担保人,负责评定物价和监察不法。消费者如果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可以到行会进行投诉,作用比较类似于现在的行业协会。

第2招——退

三天内因质量问题不给退货便可报官

更为先进的是,古代还有退货的制度规定。《唐律疏议》记载,只要消费者在购买时立有合约,买回后三天内发现问题的,都可以找卖方退货。

退货时须有公证人进行验看,确认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方可退货,如果商户不给退货,消费者便可报官,由官府出面调停退货,并“笞四十”,也就是抽卖方四十鞭子。

第3招——罚

出售有毒有害食物最高判绞刑

对于商贩缺斤短两的现象,唐代时是严禁的,《关市令》规定:“诸以伪滥之物交易者,没官;短狭不中量者,还主。”还比如布匹,如果整绢长度不满40尺,或者宽度不满5尺,严重的话卖布商人是会挨板子的。在北宋前期,棉布宽度如果达不到一尺八寸的,“杖六十”,并要求对购买者进行赔偿。

唐朝时,颁布《关市令》,规定凡官私度量衡器具,每年八月必须送交有关官府检验校正,京师地区由尚书省金部司和太府寺主管,地方由各州县负责。经检验校正后的度量衡器具,由有关官府签署封印后方可使用。所以,如果市场上的度量衡不符合法定标准的话,其持有人便将受罚。

到宋元明清时,这项制度更加细化,比如宋朝,每月都将抽查一次度量衡(王安石变法后甚至频繁到每月三次),而在元明清三代,未经官方审验的度量用具,一律不得在市场上使用。

在中国古代,很早就有关于市场食品交易的法律规范,以保障出售的食品质量。唐朝时市场已十分繁荣。唐都城长安划分有专门商业区,设置有官员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并明确规定:不可食用的肉类必须迅速焚烧处理,若出售后他人因食用而致健康严重受损者,销售者将受到徒一年之刑,若因此致人死亡的,则处以绞刑。由此可见,出售有毒有害食物之人在唐代将承担严厉的刑事责任。

古代政府对于盐、茶等物的产品质量也加以规定,宋、明、清三朝的法律中均有关于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的盐及茶行为的规定:“凡客商将验过有引官盐插和沙土货卖者,杖八十。”对于制造、贩卖假茶者,规定“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者,本商并转卖之人俱问发附近地方充军。”

另外,对贩卖假药劣药的现象,古代也有比较先进的法律条款加以管理。为防止造假药,冒充官药出售,宋朝负责制药的惠民局和和剂局各自有“药局印记”和“和剂局记”四个字的大印。另外,东、南、西、北四局,也各自加盖上六字公章。皇帝也曾下诏,若有人制造假药,伪造处方和官印,要依“伪造条例”法办,以防止商人制造贩卖假药劣药。

后来的元明清也大多借鉴了唐宋的做法。由此可见,历朝历代都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采取严惩的方式。虽然古代的法律称不上百分之百的健全,但不能否定其所起的作用是比较大的,对消费者的利益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值得后人借鉴和学习。

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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