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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救同学溺亡”不算见义勇为?

黄海晨报 2014-11-03 17:30 大字

武汉11岁少年杨洋为救落水同伴溺亡,家人为其申报“见义勇为”称号一事,近日有了最终的结果。该市东湖区见义勇为促进会正式回复,杨洋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见义勇为”。理由是,同学之间的“自救互救”等行为不属于相关条例规定的见义勇为。

(据11月1日《楚天都市报》)

武汉市的规范见义勇为认定奖励的相关条例真有这样的规定:同学之间的自救互救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

翻遍《武汉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规定,没有找到相关条款。该《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非履行职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灾害事故中勇于救助的行为。”可见,条例只把警察救公民、教师救学生之类的履行职务行为排除在见义勇为之外。从字面和立法精神来解释,在武汉市,为救亲人献出生命,也应属于见义勇为,因为亲人相救是履行“法定义务”而非“履行职务”的行为,为救同学溺亡就更能够认定为见义勇为了。

定义条款之外,上述《条例》还规定了三种情形之一,可认定为见义勇为:一是勇于与违法犯罪作斗争,事迹突出的;二是遇到灾害事故,不顾个人安危,勇于救助,事迹突出的;三是有其他见义勇为行为,事迹突出的。杨洋在同学遭到溺水威胁,奋勇相求,献出生命,理应属于第二种情形。因此,武汉市东西湖区见义勇为促进会的认定杨洋的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的理由,着实让人费解。

别说同学之间、同事之间、邻里之间奋不顾身地进行救助,十分难能可贵,就是亲人之间能够生死不顾地救助,也同样值得鼓励和奖励,现在这样的事不是多了,而是少了。所以,见义勇为认定宽松一些,有利而无弊。武汉市东湖区曲解相关条例,随意给见义勇为设限的做法实在让人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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