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居民的宅基地和住宅的买卖合同无效

农村大众报 2014-10-08 17:51 大字

家住阳谷县的刘某在城区做家电生意多年,2011年由朋友介绍,刘某在城乡结合部的C村花了10万元购买了宋某家的一处院,并于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2013年宋某的妻子出国劳务期满回国,得知宋某将房屋院落卖给刘某,十分生气,多次找刘某要求退房,刘某不肯退房,宋某妻子一张诉状将刘某告上法院。确认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具有极强的福利性和保障性,且是本集体经济成员无偿取得,由此,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应当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否则将会扰乱现行的集体土地管理秩序和农村经济管理体制,因此,判令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记者宋帅通讯员居才风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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