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带薪假 这个可以有?
近期极端高温条件下,部分企业推出的“带薪高温假”立刻引发各界关注。记者从杭州西湖电子集团了解到,从7月26日到8月4日,该公司近千名员工集体放“高温假”,这期间时间可以自由支配,而工资、高温补助等照常发放。此外,宁波、湖州等多个城市部分企业也相继推行了“带薪高温假”,在网上引发不少网友羡慕。(8月7日《新京报》)
高温放假应上升到法律层面
毋庸讳言,“带薪高温假”是一种人性化的举措。然而,它并未形成一种明确的有法可依的机制,缺乏权威性和约束力。“放”与“不放”,多半是企业高层说了算。如果不上升到法律层面,不进一步具体量化,哪怕是再好的“带薪高温假”,也很容易导致企业之间的福利差异。一部分人享受了,另一部分人只能是一个美丽的“传说”。
到目前为止,从国家到省一级,都还没有对“带薪高温假”进行统一规定。在我国目前与高温作业有关的规定中,都未明确规定气温达到多少可以停工休假。因此,如果各地出台地方性法规,“带薪高温假”落不落实,无需看单位“发号施令”,只需要依照法律制度执行便可。
当然,在“带薪高温假”立法上,需要厘清以下几点:一是高温假是否带薪,应予以明确标准。须知,员工最担心的是假期带来的薪酬降低问题;二是带薪休假的具体条件。可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制定明细措施。比如,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则可享受“带薪高温假”,等等;三是“带薪高温假”的休假时间。长则10天,短则三两天,都需要有一个统一的计算标准。
很多事情,一般是先制定政策,然后上升到法律。但在“带薪高温假”的问题上,笔者认为,不仅需要政策层面的主动作为,更需要在法律层面来赋予高温权利下的“刚需”。“带薪高温假”目前遇到的问题是,地方政策没有上升到法律体系。当务之急,急需制定一部“带薪高温假”的法律法规,以期把高温福利政策真正贯彻落实下去。既有政策的纳凉,又有法律的庇护,如此双管齐下,方是战高温斗酷暑的绝佳途径,高温下的劳动者才能得到更有力的保护。黄春景
先落实“高温权”再谈“高温假”吧
“高温假”推广或入法的困难,不仅有企业的阻力,更主要的是缺乏现实操作性。工期是固定的,合同也是签好的,如果无法如期完工,影响企业效益和信誉,代价谁来承担?多数企业之所以说“不”,就在于“高温假”必将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越是在“高温维权”步履维艰的情况下,越要警惕陷入“法律依赖症”的危险,仓促入法不仅难以达到预期目的,甚至还会伤害法律的权威性。其实,与其纠结于“高温假”能否入法,不如落实好现有的“高温权”,这更有现实意义,更具操作性。
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维护劳动者的尊严,落实好现有法律法规已基本够用。去年出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露天作业;37℃以上、40℃以下时,露天作业不得超过6小时;35℃以上、37℃以下时,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不得加班。从事高温作业,依法享受岗位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不得扣除或降低工资。此外,《劳动法》也有相关规定。
正是这些刚性约束和具体执行标准得不到有效落实,才导致劳动者的“高温权”大打折扣甚至名存实亡,企业拒发高温津贴、工人冒着生命危险劳动等屡见不鲜。可以设想,如果上述规定哪怕有一条得到充分落实,那些热死人的悲剧都完全有可能避免。可悲的是,高温猝死的悲剧还在某些地方上演。劳动监察部门的失职失责自然难逃其咎。
在现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高温权”都得不到有效落实的情况下,指望缺乏操作性的“带薪高温假”解决高温劳作之苦,其难度和可行性是可想而知的。陈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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