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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尊严地死”也是一种权利

都市女报 2012-11-22 07:10 大字

□张玉胜

当生命无法挽回地走向尽头,你会选择“体面”地离开还是“插满管子”地活下去?因为看过太多经历“临终抢救”患者的痛苦与窘迫,开国大将罗瑞卿的女儿医生罗点点建立了“不插管”俱乐部,鼓励人们签署“不过度医疗”生前预嘱,倡导患者能够“有尊严地死去”。

(据11月21日《中国青年报》)

尽管人们可以把生老病死列为人生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但从法理的角度评判,人们无法选择“生”,但却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死”。

但不争的事实是,现行的所有法律法规,“人权”的概念都不外乎“生存权”、“发展权”、“话语权”、“自由权”等等,唯独不见“死亡权”。这不仅基于人们对“生命只有一次”的珍重,也缘于社会对亲情伦理的恪守,更在于对“死亡权”在具体实施中被异化的规避。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忌讳死亡,祈求吉祥,甚至对“死亡”谐音都避之不及;对患病亲人的生命,人们只能想方设法地救治和延续,哪怕他们已痛苦不堪。而在责任、诚信缺失的背景下,或因当事人的神志不清,或因医疗过程中的无钱医治、逃避责任、图财害命等难言之情,危重病人都有“被安乐死”的可能。因此,实施安乐死不但要破除对死亡的不当认知和过度恐惧,更需从法律设计上严格规范。

其实,“体面地活着”与“有尊严地死去”相结合,才是和谐完美的人生乐章。以笔者理解,所谓“有尊严地死去”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死得“明白”,即了解病情并认可回天乏术;二是不留“遗憾”,该表达的意愿、要求(包括死亡)尽力得到满足;三是尽可能减少病魔带来的痛苦。

确保人们“有尊严地死去”,既是对当代医术水平的直面,也是对有限社会资源的珍惜,更是体现临终关怀的人权保护。而首要前提就是还“死亡权”于本人,同时以完善的法度力避“被死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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