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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在线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一)

黄河口晚刊 2012-07-25 21:53 大字

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税收政策

(一)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二)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

(三)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66号)

(四)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14号)

(五)销售自产的再生水免征增值税。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六)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七)销售自产的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八)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九)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销售自产的电力,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由政策法规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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