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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的通告 滕政通字[2011]10号

滕州日报 2011-07-06 20:50 大字

为防治环境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依法清理、整治水源地保护区的土小企业、畜禽养殖场和违法企业。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市政府已划定水源保护区,并设立了水源保护区界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和第五十九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的规定,各有关单位要认真遵照执行。

二、关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小企业。小塑料、小淀粉、小炼铅、小硫磺、小造纸、小炼焦等土小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无水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不经有效处理直接外排,存在极大的污染隐患。各从事土小企业生产的业户必须在2011年7月10日前依法自行拆除生产设施,清理原材料。

三、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企业。2011年7月10日前,处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内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设项目要自行拆除或关闭;处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要拆除排污口或搬迁。

四、拆除或搬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2011年7月10日前,处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要自行关停。处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要自行实施污染治理,做到防渗、防臭、防雨淋,废水不得外排,并限期搬迁。

五、市政府组成环保、水务、工商、公安、城管、畜牧、供电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组,集中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执法活动,对拒不执行关停和整改要求的,依法强制执行。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小企业进行强制清理取缔;对处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内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设项目进行强制拆除;对处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实施关停或拆除排污口;对处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强制实施关停取缔;对处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强制实施关停取缔。供电、供水部门不得再次给予违法企业提供生产用电、用水。

六、对在水源保护执法过程中,阻挠、妨碍执行公务,擅自撕毁封条,围攻、谩骂、殴打联合执法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有关镇(街道)要做好辖区内土小企业清理取缔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企业的整治工作;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擅自恢复生产的,要发现一处,取缔一处,确保饮水安全。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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