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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货款起纠纷 司法来调解 通讯员 郗金萍

滕州日报 2011-05-06 22:56 大字

2011年2月的一天,姜屯镇甲公司负责人陈某来到姜屯司法所,请求帮助追回自己公司的货款,姜屯司法所干警热情接待了他。

经了解,甲公司自2006年4月至2007年9月一直向市区乙公司提供水泥。当时,双方未约定水泥货款的付款期限,后乙公司以种种借口拒绝付款。在甲公司的一再要求下,乙公司于2008年2月2日向甲公司出具了一张无还款期限的欠条,确认其共欠其水泥款27559元。虽然欠条拿在手,但陈某却没有要回一分欠款。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陈某无奈之下来到姜屯司法所寻求法律帮助。

司法所干警听完他的述说后,认真理清思路,并向陈某了解了有关索要货款的事实,陈某称曾多次向乙公司索要货款,该公司都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并扬言到法院打官司也不怕。司法所干警经过认真分析研究,认为二者之间的购销买卖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买卖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有欠条为证,于是立即驱车跟随陈某来到乙公司了解情况。经询问了解,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水泥时已支付了部分水泥货款,尚欠货款27559元。由于公司近几年经营不景气,流动资金较少,因此,公司无偿还能力。乙公司还表示,他们的协议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且陈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就是陈某到法院起诉,甲公司也会丧失胜诉权。对此,干警们分析到本案争议的债权债务是在立下欠条前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因此向乙公司相关负责人告知,依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因此,乙公司就应当归还货款。同时,干警们还从舆论的影响以及公司发展的障碍等方面与乙公司负责人进行了探讨,使其认识到:一个不讲信誉的公司,一个没有诚信的企业,绝对不会有长足的发展。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座谈,乙公司对司法所干警的分析心服口服,并当场表示下月会有一批10万元的货款,货款一到马上把钱还给陈某。同时,在司法所干警的帮助下,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陈某感激地说:“司法领导说的真对,有事找司法。”听了这话,干警们心里都美滋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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