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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员工上班受伤公司理应赔偿 通讯员 高敏敏

滕州日报 2010-06-14 03:38 大字

近日,西岗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工伤赔偿纠纷,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张某为西岗镇某村村民,在我市某公司上班。2009年4月的一天,张某在工作期间不慎被机器挤压致伤,伤后入住市中心人民医院治疗。后经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七级伤残。因张某是在工作期间受伤,因此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于是张某拿着伤残鉴定书找公司索要赔偿,在赔偿数额问题上双方发生分歧后,双方当事人来到司法所寻求帮助。

了解情况后,司法所干警仔细查看了张某提供的病例、伤残鉴定书,并与双方进行了耐心地交流和沟通。在确定双方在责任承担上没有意见,只是在赔偿数额上有分歧后,司法所干警向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讲解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的有关法律规定,并依据七级伤残的赔偿标准进行了初步计算。

经过商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在司法所的主持下签订了协议:在公司已经为张某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的前提下,公司再自愿支付张某的伤残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2000元,一次性了结双方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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