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人民法院︱︱生产?销售病死猪肉?十一人获刑
男子在当地小型养猪场大量收购病死猪进行屠宰,后将病死猪肉以每斤约5元价格低价销售给他人,再由他人在市场肉摊或者肉食店销售。
近日,莘县人民法院采用七人合议庭依法公开宣判一起11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郝某臣等11名被告人分别以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7年6 月以来,被告人郝某臣在莘县、阳谷等地的小型养猪场大量收购病死猪进行屠宰,屠宰后将病死猪肉以每斤约5 元的价格,低价销售给被告人任某国、张某岑、刘某朋、李某民、张某峰、王某超、任某旺、郭某红、宋某奎,由上述被告人在市场肉摊或者肉食店销售。期间,被告人邹某华帮助被告人郝某臣给被告人刘某朋、任某旺等人运送病死猪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臣购买病死猪肉,屠宰后销售给任某国等人,而且任某国等人购进病死猪,对外销售,涉案金额较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华帮助被告人郝某臣给被告人刘某朋、任某旺等人运送病死猪肉,也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各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置广大消费者生命健康而不顾,依法应予严惩。同时,被告人明知是病死猪肉,仍向不特定消费者进行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在触犯刑法的同时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侵权,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综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金额、情节和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郝某臣、任某国等11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82万元至2万元不等,没收全部违法所得115万余元。同时,判令11名被告人分别向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700万元、 168万元不等,另判决禁止各被告人五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活动,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公开宣判后,11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再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当前猪肉价格一路走高,不少不法商贩开始打起猪肉的主意,通过生产、销售病死猪肉非法牟取暴利。该案宣判间接表达了法院对损害公共利益尤其是涉食品安全领域犯罪“ 零容忍”的决心,以警示公众,进一步督促相关商家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实现公益诉讼最大限度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王希玉王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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