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本报讯 9月12日上午,莘县人民法院对刘言顺等6人恶势力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强奸罪、强迫卖淫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刘言顺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以强迫卖淫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未成年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刘某乙(未成年人)有期徒刑二年。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崔洪镇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董学洋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未成年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责令被告人刘言顺、崔洪镇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7780元;责令被告人刘言顺、崔洪镇、刘某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3046元。被告人用于犯罪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宣判后,部分被告人表示要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1月1日间,被告人刘言顺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强奸及参与强奸三人,被告人刘某乙(未成年人)、崔某某(未成年人)强奸或参与强奸一人。
2017年12月22日晚至23日凌晨,被告人刘言顺胁迫未成年女孩白某某、程某某,在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带领下到莘县古云镇某KTV进行有偿陪侍。期间,被告人董学洋介绍他人接受性服务。被告人刘言顺将嫖资分掉。
2017年8月2日晚和8月18日凌晨,被告人刘言顺、崔洪镇、刘某甲等交叉结伙,先后两次作案,盗窃莘县古云镇采油三厂大门某超市香烟28条、现金2000元,涉案价值共计7780元;盗窃古云镇某超市香烟430盒、现金2150元,涉案价值共计13046元,并交与被告人刘言顺与其分赃。
2017年9月26日3时许,在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黄河办马拐村,被告人刘言顺与人因行车口角,刘言顺、刘某甲伙同他人将胡某某、王某某殴打致轻伤,刘言顺、刘某甲将对方奔驰轿车多部位砸毁,被砸车辆损毁价值15600元。案发后,刘某甲与被损坏车辆所有人达成谅解。
被告人刘言顺怀疑其妻子同被害人岳某某有不正当关系。2017年3月16日,对岳某某实施殴打。经鉴定,岳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刘言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庭审中,法院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等方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该案的成功办理有效推动了聊城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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