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某扰乱法庭秩序被司法惩戒案

山东法制报 2021-10-15 11:01 大字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25 日,聊城中院在开庭审理上诉人石某某等与上诉人中通(天津)速递服务有限公司、江西龙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时,石某某等三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遵守法庭规则,频繁随意发言,大声喧哗,侮辱谩骂对方代理人,阻碍法庭调查,被反复制止后仍不改正,致使庭审无法正常进行。并且在宣读上诉状时借外地法院法官被败诉上诉人捅伤之事,意图施压威胁二审法官,影响二审裁判。邵某某无视法庭纪律,公然侮辱对方代理人,威胁法官,扰乱法庭秩序,妨碍庭审活动正常进行,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妨害了民事诉讼。

【处理结果】

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确保人民法院正常诉讼秩序, 2019年 10月21 日,聊城中院作出判决,依法对该律师罚款 5万元,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向济南市司法局、济南律师协会提出司法建议,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的规定,对该律师进行相应处理。济南市律师协会立案调查后,于2020年12月9日决定对邵某某作出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处分。

【典型意义】

法庭是法官行使审判权、审理诉讼案件、进行诉讼活动的场所,良好的法庭秩序是法官顺利开展庭审活动的前提条件,诉讼参加人和其他人应当服从法官指挥,遵守法庭规则。本案中,邵某某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在庭审中无视法庭纪律、藐视司法权威、公然威胁法官并辱骂对方代理人,丧失了一名法律职业工作者应有的基本素养和职业道德。法院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对于维护法庭秩序、保障法官依法履职、提升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同时,通过提出司法建议的形式由当地律师协会对违法律师进行惩戒,可以起到一定警示作用,使法律职业工作者引以为戒,自觉约束自身执业行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权益。王希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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