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新建公厕不低于二类公厕设计标准
●在临街、低楼层,人流量大、明显易找的地方增加公厕数量,解决公厕设置不合理问题。
●公厕的配套设施将更方便老年人、儿童和孕妇使用,并按照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和第三卫生间,体现人文关怀。
●已经建成的公厕,不符合公厕建设标准的,应当逐步改造,从而达到建设标准。
本报讯(聊城日报全媒体记者路子强)1月14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聊城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吕佰明,聊城市城管局二级调研员王华明就《聊城市公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该《办法》自今年3月1日起实施。
小公厕,大民生。城市公厕体现着一个城市的管理水平和文明程度。《办法》规定,聊城市将持续推进公厕建设管理工作,在临街、低楼层,人流量大、明显易找的地方增加公厕数量,解决公厕设置不合理问题。公厕的配套设施将更方便老年人、儿童和孕妇使用,并按照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和第三卫生间,体现人文关怀。新建、改建、扩建公厕应当达到或者高于国家规定的城市二类公厕设计标准,并符合公厕水冲化、配套设施方便使用、使用节能技术和设备、粪便排放无害化等6项要求;《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公厕,不符合公厕建设标准的,应当逐步改造,从而达到建设标准。
在法律责任方面,《办法》规定,公厕在规定开放时间内随意停用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结合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对具体行为仅规定“并处罚款”,未规定具体数额的情况,《办法》对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行为,规定了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具体罚款数额;对向坐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水、污物的行为,规定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鼓励沿街公共建筑附设的内部厕所免费对外开放。提倡公厕提供洗手液和卫生纸,有条件的公厕可以设置自动售货设备等便民设施。公厕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停用的,管理单位应当公示停用期限,并采取其他临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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