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明年1月1日施行
□记者 肖会 报道
本报聊城讯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聊城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生态文明行为规范;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按照交通法规规定,在相应路域内通行;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文明就医;文明上网;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社区文明行为规范;自觉遵守乡村文明行为规范;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关爱,和谐相处。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不文明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投诉,接到举报、投诉部门应及时核实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文明行为促进法定职责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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