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共享水城碧水蓝天 致市民朋友的一封信

聊城日报 2018-12-24 10:39 大字

尊敬的广大市民:

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已经聊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9年春节将临,为维护公共安全、消除事故隐患、减少环境污染,现将聊城市烟花爆竹禁放的相关规定告知大家,请广大市民朋友自觉遵守。

一、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县(市、区)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的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前款所列场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二、上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高架路、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七)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重要农业生产设施;

(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并向社会公布。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市民朋友们,城市是我们共同的家园,爱护她、呵护她是我们每个居民应尽的责任,让我们携起手来,做一名倡导文明、引领新风的传播者。公安机关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反烟花爆竹禁放规定的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将视情奖励。举报电话:110。

祝广大市民朋友阖家幸福、万事如意!聊城市公安局201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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