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发布城区文明养犬通告 养犬干扰他人最高罚款500元
□记者肖会通讯员付延涛报道
本报聊城讯11月21日,聊城市人民政府召开文明养犬新闻发布会,聊城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岳宗恩向社会各界通报了《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驻地城区文明养犬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相关情况。
《通告》规定,市驻地城区新四环以内的个人和单位饲养犬只,必须遵守《通告》,做到依法、文明养犬。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在住所内饲养,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圈养或者拴养。携带犬只出户,应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犬绳不超过3米;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人;随身携带清除犬粪用具,及时清除犬粪等。
违法养犬行为将受到处罚。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养犬人携犬出户未及时清除犬粪的,依照《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由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占用城市道路售犬的,依照《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城市道路功能,并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养犬的市民也越来越多,而由养犬造成的伤人、扰民、狂犬疫病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问题也日益突出,市民对此反映十分强烈。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提出加强犬类管理,使犬类管理走向法制化、规范化、文明化的建议。市公安局接到群众关于犬类伤人、扰民的报警电话日益增多,对城区养犬工作进行规范治理越来越重要。
对规范治理城区养犬工作,聊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对强化城区养犬管理、制定城区文明养犬规定提出明确要求。市公安局组织专门人员开展了前期起草工作,经过座谈调研、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法制审核并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通告》的出台,不仅将为聊城市驻地城区文明养犬提供政策依据,而且对于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改善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助力国家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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