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汇水城——聊城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引进政策专题宣传”之五:

齐鲁晚报 2018-03-27 15:29 大字

聊城市引进人才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摘要)

◇聊城市引进人才发挥作用考核办法(试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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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进人才

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条:引进人才认定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实施。

第四条:申报材料。申请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聊城市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审核认定申报表》(附件1);

(二)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海外留学人才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认证);

(三)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四)近期电子版免冠照片;

(五)人才工程(计划)人选证书,或有关认定文件及复印件;

(六)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创新类人才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协议)复印件,合同书应列明总体工作目标、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平台建设目标、人才培养目标、科技成果目标等;创业类人才提供营业执照及税务关系证明以及股权证明(验资报告)等材料,同时提交企业近三年总体发展目标报告,包括总体目标、核心技术产品产业化目标,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目标以及平台建设、人才培养、科技成果目标;

(八)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九)主要成果(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等)、主要荣誉、奖励证书复印件或证明材料;

(十)主持(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一)急需紧缺人才类别需提供1份证明符合我市主导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和新旧动能转换重点产业发展需要的情况说明及有关材料;

(十二)其他人才认定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原件备查。用人单位、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认定程序。市引进人才“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站式\’服务平台”)常年受理。《聊城市人才分类目录》(附件2)的一、二、四类人才即时受理认定,第三类人才原则上每半年认定一次。

(一)发布需求信息。长期在网站等媒体上发布人才需求信息,并定期更新,动态管理。

(二)申报。符合《聊城市人才分类目录》(附件2)且在我市人才需求范围的人员,市属事业单位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党委党组研究同意后,报市“一站式”服务平台;县属事业或企业(按属地原则)单位的,由县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审核后报县级“一站式”服务平台,经由县级人社部门审核、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报市“一站式”服务平台。

(三)评审。市“一站式”服务平台负责组织力量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查并评选或认定,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确定拟入围人选建议评选名单及层次。

(四)公示。在有关新闻媒体、网站和申报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审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办理时限。各级主管部门、县级人社部门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市“一站式”服务平台定期集中组织研究,及时办结。

第七条:引进人才认定后,市“一站式”服务平台负责出具人才可享受待遇清单,连同相应证明材料一并发放。

第八条:实行人才动态管理机制,达到更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的,可重新申请认定。

第九条:本细则适用于在聊城市企事业单位工作或自主创业的各类人才。

第十条:本细则由市人社局商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咨询电话:0635-8213519,监督电话:0635-8264105。

二、引进人才

发挥作用考核办法

第三条:引进人才考核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对象是指根据《聊城市引进人才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认定的人才。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依据人才在认定环节提交的工作合同书或者近三年总体发展目标报告,同时考核人才的政治素养、道德水平以及违纪违法情况。

第六条:考核方式采取个人申报,用人单位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委托第三方考察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省部或国家级有关部门已经对引进人才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的,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认定,不再重复考核。

第九条: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核查、定性明确的,应当取消资格、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资格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或擅自脱离原单位的;

(四)因个人原因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在管理期内终止在我市工作、创业的;

(六)有违法违纪或违反其他相关规定行为的。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作为考核对象是否继续享受有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一)考核结果连续三年优秀等次的,延长管理服务期1年,并享受相应待遇。

(二)考核结果在合格等次的,按规定继续兑现有关政策或拨付下一年度资助(补助)、补贴、津贴等。

(三)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停发下一年度相关待遇,连续两年为不合格等次的,取消资格、收回证书。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人社局商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635-8213519,监督电话:0635-826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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