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拒不履行公益诉讼判决被拘留

聊城日报 2021-10-12 11:4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孙克峰 通讯员 王希玉 姜海峰)近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代某某、徐某某、宋某某3名拒不履行公益诉讼判决的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彰显了司法权威。

2017年2月至4月,代某某、徐某某、宋某某3人在未取得任何经营许可、排污许可的情况下,合伙租赁临清市青年路街道孙合庄居委会一院落,购置设备,雇用他人在该院落内违法进行电镀加工,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未经任何处理的含有锌等重金属元素的废水,通过暗管排入无任何防渗措施的渗坑中,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就代某某、徐某某、宋某某3人涉嫌土壤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向聊城中院提起诉讼。聊城中院经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代某某、徐某某、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在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临清市分局的监督下,修复被污染的土壤(达到环保要求);如代某某、徐某某、宋某某3名被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修复义务,应于上述修复义务期满之日起10日内,赔偿因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423600元;案件受理费及专家咨询费等费用由3名被告承担。

代某某、徐某某、宋某某3人在上述期限既未修复被污染土壤,又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聊城中院遂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法院依法查询代某某、徐某某、宋某某3名被执行人及其配偶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共扣划3名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881.54元。后来,法院执行人员多次传唤代某某、徐某某、宋某某3名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主动履行26634元,剩余款项一直未被履行。

经查,代某某、徐某某、宋某某3名被执行人均在外打工、有收入,但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也未对被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达到环保要求)。为此,法院依法决定对代某某、徐某某、宋某某3名被执行人拘留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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