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人民法院发布道路交通典型案例 一车主开车看手机 撞死一人自己重伤

济南时报 2020-12-03 13:56 大字

通讯员王越 摄

近年来,随着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强行超车、闯红灯等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逐年上升——危险驾驶罪已经成为刑事犯罪案由中排名第一的案件。

平安出行,是大家共同的心愿。12月2日是第九个“全国交通安全日”,济南高新区发布道路交通相关典型案例,希望通过示范和引领,切实提高公众“知危险会避险、安全文明出行”的意识。

[案例一]

低头看手机引发的交通肇事案

2016年10月15日7时许,杨某驾驶一辆轿车沿济南高新区机场北路由南向北行驶,快行驶至省道321线路口时,看到绿灯还有十几秒就变红灯,感觉过不去路口,就低头看了看手机,抬起头时,车驶入对向车道,撞到了在该车道正常行驶的张某轿车,接着被撞车辆又与徐某正常行驶车辆相撞,最终导致三车受损、张某死亡、杨某自己严重受伤。当时,杨某车辆时速60公里左右。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杨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支付被害方71万元并达成和解协议。判决: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二]

大货车闯红灯逆行超速行驶致人死亡案

2017年10月9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大货车沿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荷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遥墙办事处商业街十字路口时,在东西直行方向为红灯的情况下,超速逆行通过路口,与由北向南骑自行车通过路口的被害人彭某某相撞后驾车逃逸。紧随其后的被告人钟某某驾驶大货车将倒地的彭某某碾压并驾车逃逸。经鉴定,彭某某系因交通工具作用致颅脑及胸腔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张某某、钟某某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彭某某无事故责任。

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钟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因两名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例三]

无牌车撞人逃逸行人遭碾压死亡

2018年9月23日4时许,被告人卢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经鉴定为机动车)沿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荷花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机场路路口东侧30米处,将沿荷花路由东向西同向步行的被害人王某某撞倒后,驾车逃逸。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行至事故地点,碾压躺在地上的王某某后驶离现场。随后,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重型普通货车行至事故地点,再次碾压躺在地上的王某某后驶离现场。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某因车辆撞击摔跌、碾压致颅脑严重损伤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卢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事故责任。

三名被告人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被抓获归案,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构成自首,且均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依法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赵某某、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均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例四]

被害人醉酒拦截车辆引发的交通肇事案

2018年10月6日20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十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093号灯杆西侧时,遇醉酒的被害人徐某某在机动车道拦截车辆,肖某某为躲避徐某某而停车,后启动车辆,车辆右侧与徐某某接触,徐某某随车辆向前运动一段距离后倒地,肖某某驾车离开现场;随后多辆车通过徐某某倒地之处,后韩某某(另案处理)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此,车辆与倒地状态下的徐某某接触碰撞后驶离,徐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徐某某系因车辆撞击摔跌、碾压致颅脑及胸腹腔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肖某某、韩某某共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肖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尽到相应的观察义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考虑到案发时为夜晚,男性被害人在机动车道上拦截车辆,被告人肖某某作为女性面对拦截其车辆的被害人所作出的反应,肖某某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轻微。判决:被告人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五]

外卖骑手配送途中撞伤路人案

正在配送的外卖骑手黄某驾驶机动二轮车在奥体中路与正在路上作业的环卫工人路某发生碰撞,造成路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机动二轮车上路行驶,行驶时观察不周,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认定黄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路某无责任。经鉴定,路某构成六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两处。路某将外卖骑手黄某、配送平台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80余万元。

裁判结果: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系在网上发布的提供配送信息的平台公司,某公司与外卖骑手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劳务或雇佣关系,应当按照双方之间的约定处理。根据双方签订的《平台使用协议》及《注册协议》,明确约定“平台与个人双方不存在劳动、劳务、雇佣关系,个人在接单、配送过程中出现的意外事故及侵权事故,由个人自行处理”,故配送平台某公司提供的应当为居间服务,某公司不应对路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由外卖骑手黄某赔偿路某合理合法的损失60余万元。同时,法院也呼吁各配送平台应强化主体管理责任,规范用工,加强对骑手的管理培训及安全知识教育。

[案例六]

酒驾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担责?

韩某酒后驾驶轿车在机场北路与郭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随后轿车又撞在生某驾驶的停放在路边的货车尾部,导致三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韩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生某均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韩某驾驶的轿车系马某所有,在人保财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郭某驾驶的货车系临清某公司所有,在人保财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生某驾驶的货车所有人系淄博某公司,该公司请求各被告赔偿其车辆维修费、救援服务费等损失。

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系酒后驾驶,人保财险公司将酒后驾车这一法定禁止性情形作为免责事由,并在保险条款中对相应免责内容进行加黑加粗予以提示,也向投保人马某进行了明确说明,已履行提示义务,相应的免责条款生效,故超过交强险部分的淄博某公司70%的财产损失,应由实际侵权人韩某和将车辆交给韩某驾驶的马某赔偿。

(新时报记者陈彤彤 通讯员齐晓田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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